陰陽合同糾紛:
實踐中,交易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內容不一致所引發(fā)的糾紛,被稱為陰陽合同糾紛。由于先后多份合同在成交價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當交易雙方就具體內容發(fā)生爭議時,究竟應以哪份合同為準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對賣方來說由于“陰陽合同”上的房價低于實際交易價格,會大大增加了買方的誠信和違約風險。如果買方沒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過戶價之外的房款,那么賣方將會陷入尷尬境地協(xié)商催討,買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訴,則會因存在明顯的偷逃稅行為而受到經濟處罰。
發(fā)生陰陽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規(guī)避法律或銀行的規(guī)定,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盡管這種違法行為未必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雙方還是盡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還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是為規(guī)避法律主動簽訂,但有人也是因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動簽訂,而且目前完全杜絕陰陽合同的現(xiàn)象又很難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簽訂陰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指當產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zhí)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
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
1、根據規(guī)定,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其余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2、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guī)定,既不需要批準,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guī)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簽訂“陰陽合同”存在的風險:
1、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陰陽合同的違法行為: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guī)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從介紹什么是陰陽合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少繳稅金,偷逃陰陽合同間高低價款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稅款是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動機。產權登記變更生效后,買房人拒付兩合同間的價款差額,主張按陽合同約定的低價格履行是導致糾紛發(fā)生的原因。
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稅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系中,盡管二手房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如果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規(guī)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相反,二手房“陰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不過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陰陽合同的法律限制:
對于一筆交易,法律從兩方面來調整,一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鼓勵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實意思交易。最終以真實合同為依據,在陰陽合同效力上形成了兩條對立的規(guī)范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xiàn)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拷量,最終確定一條,要么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么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
法院處理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是一種客觀現(xiàn)象,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機關、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審判也相對比較寬松,除非差價太大,往往根據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違約方不利的規(guī)定。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