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就是不用門票的景點贈送給游客行程內(nèi)游覽,包括贈送去景點的旅游用車等,自費就是有些景點或者景區(qū)內(nèi)一些交通工具或者節(jié)目需要門票的,而參團的費用沒有包含的,游客想?yún)⒓泳托枰F(xiàn)付錢就屬于自費
我們知道,組團社提供的行程表是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此外,凡是合同據(jù)以成立的廣告、旅游線路文字說明和其他宣傳資料,只要內(nèi)容具體確定,都應該是合同的內(nèi)容,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遵守。因任何一方的原因?qū)е逻`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自費行程是整個旅游安排的有機組成部分,屬于旅游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即使費用由旅游者自付,旅行社仍然有義務保證提供履行的機會。康德公司并未提供原告去上述兩個旅游點的機會,辯稱征求了大部分旅游者意見,但是卻沒有能夠提出證據(jù),因此應該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結(jié)果。所以法院認為康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系違約行為。
第一,價格陷阱。價格一直是商場競爭的手段。近年來,旅行社圍繞價格的混戰(zhàn)一直沒有停止過。一些中小旅行社短期經(jīng)營的目的性強,沒有長遠的經(jīng)營策略與品牌意識,價格戰(zhàn)便成為其營銷中最重要的“王牌”。但由于價格競爭的有限,無止境的降低價格必然會導致這些旅行社的服務質(zhì)量大打折扣。消費者在遭遇類似“零負團費”、“品質(zhì)特惠”等出團價明顯低于或接近成本價的“餡餅”時一定要保持警惕,因為這種“虧本”模式從一開始就意味著貓膩,旅行社必然會從其他地方把錢撈回來,導游也往往會通過帶領客人前往大量購物點,迫誘游客大量購物來平衡差價,賺取回扣。
第二,行程陷阱。許多旅行社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往往會采用“減少游玩時間”以及不合理的景點安排在行程上構(gòu)造陷阱。比如一些深受游客喜愛的著名景點經(jīng)常會被設計為自費項目或被縮短參觀時間,而大量對消費者而言游覽價值較低,但旅行社能獲取高額返利的景點,反而卻搖身成了行程表中長時間逗留的主角;又比如部分旅行社往往僅提供重要景區(qū)的首道門票,由于大部分景區(qū)“第一門票”的含金量大多不高,其結(jié)果無疑便是增加自費項目。而旅行社則能在降低參團報價的同時,為自己創(chuàng)造增加收入的機會。綜上所述,旅友們在參團報名前,最好先通過網(wǎng)絡或其他各類資料對擬赴景點進行一番基本的了解調(diào)查,并在此基礎上對不同旅行社的可選行程進行評估。
應該對《旅游法》有一個盡可能的期待,能夠出臺司法解釋或者實施細則,對于強制交易和誘導游客買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進行細化,分門別類,然后制定出比較嚴謹?shù)?、可操作的處罰調(diào)控。同時,建立旅游集體訴訟機制,降低游客的維權(quán)成本,鼓勵游客理性、合理地依法維權(quán),倒逼旅行社和導游遵守合同約定,維護消費者的權(quán)益。
對于市場上出現(xiàn)的這些低價團,即便與游客簽訂了購物協(xié)議,一旦有足夠證據(jù)證明不良旅行社確實以低于成本價提供旅游服務,而且沒有合理解釋,依舊可以維權(quán)。同時,游客需要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定要多方比較,謹慎參團。
所謂價格高低主要是一種感覺—絕對值并不重要,經(jīng)營者能否讓消費者收獲占到便宜的感覺才是制勝之道。由于《旅游法》的實施,一些旅行社已經(jīng)面臨生存問題,必然會變通辦法,因而不得不試圖突破,鋌而走險。與此同時,如何認定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困難,導致執(zhí)法力度有待加強。
1.泰國西部桂河游(、小、金龍寺、漂流屋,含船上正餐,泰式酒水 )大人要泰幣 1800/人 ,12歲以下小孩要泰幣 900/人。
2. 羅勇(島上國家公園,來回船資,海釣,含午或晚餐之島上海鮮餐) 大人要泰幣 1800/人 ,12歲以下小孩要泰幣 900/人。
3.曼谷+野生動物園 或 +雪屋(園內(nèi)所有門票,含園內(nèi)午餐自助餐) 大人要泰幣 800 /人 ,12歲以下小孩要泰幣 400/人。
4. 佛統(tǒng)歐式水上市場(含船資) 或 水上四季村(含船資) 大人要泰幣 600/人 ,12歲以下小孩要泰幣 400/人
5.曼谷玉葉大廈78樓景觀(含午餐或晚餐自助餐) ,大人要泰幣 800/人 ,12歲以下小孩 要泰幣 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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