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者(業(yè)主)能夠參照我國的《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二、也就是說購房者在咨詢購房的過程中,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時,開發(fā)商并沒有將該房產已抵押給銀行的事實告訴購房者,這一事實直接影響(業(yè)主)權益的實現。可見,該房地產公司的隱瞞行為已構成欺詐,購房者可以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合同,要求退房。
三、購房者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二手房貸款主要房齡在30年以內,一般是可以貸到款項的。
首先進行房屋抵押貸款需要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正在按揭中的房屋,由于貸款者還沒有拿到房子的產權證,是不能向銀行進行房屋抵押貸款的。那如果沒有拿到房屋產權的朋友又怎么去貸款的呢?
貸款買房的,在未還清本息之前,想要作房屋抵押貸款的,可以用其購房契約向銀行作抵押,若購房者不能按照期限還本付息,銀行可將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已經把的積蓄用來買房了,現在想要購車,已經沒有余款了,能用按揭房屋申請二次抵押貸款嗎?”很多房奴們都會心存此類疑問,不過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為銀行一般不會接受未還清貸款的房屋作為抵押物,而借款人只能另尋他法。但是,辦法總比問題多,不妨來看看有哪些可行性方法能夠幫助于你。
一、銀行可能會依法行使抵押權,通過拍賣房屋來還貸
另外,如果開發(fā)商在向銀行提供擔?;蜻€貸方面出現問題,銀行可能會依法行使抵押權,通過拍賣房屋來還貸。因此對于購房者來講買已被抵押的房屋風險是比較大的。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的房屋交易手續(xù)和開發(fā)商與銀行解除抵押手續(xù)之間的相互銜接就顯得至關重要。具體來說,購房者在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應得到銀行的明確承諾。即由銀行密切配合,保證收到相應數額房款后即解除抵押。比較理想的方案是,簽買賣合同與解押手續(xù)一并操作,并盡量減少兩種手續(xù)辦理上的時間差。總之,只要購房者能掌握好支付房款與解除抵押之間的合理銜接,便可使自己的購房風險降到最低。
二、若開發(fā)商未通知銀行或者未告知購房者,轉讓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已經抵押的房屋還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但需注意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通知抵押權人并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如果開發(fā)商未通知銀行或者未告知購房者,該轉讓行為無效。
購買抵押房注意事項:
一.建議消費者選擇大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大中介公司對購房流程熟悉,風險把控能力強,通常都會對流程進行監(jiān)控,在買方出款前會做好司法凍結及抵押情況的調查。出現糾紛亦會作為公證的第三人保護守約方的權益。
二.大中介公司通常都有合作的擔保公司,遇到賣方提前收款或者需要解押的情況,可以求助于擔保公司,先支付部分擔保費用,將風險轉嫁至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全權調查并出款,規(guī)避客戶風險。
三.若買方已經支付完房款后,過戶期間房屋被凍結,買方應該積極起訴,提交原始合同及房款支付憑證,請求法院支持正常取得房產。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所以,您可以追回定金并且要求開發(fā)商賠償不超過定金一倍的損失。
所購的房屋遭到抵押了該怎么辦?
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依據上述規(guī)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fā)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fā)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