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實際上很多時候,經濟補償金都是為了彌補員工在失去工作之后,突然面對的生活困難所給予讓其渡過難關的資金,當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勞動者自身出現的問題導致的那么經濟補償金給予的額度就非常的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yè)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包括:
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的,比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強調只有嚴重失職和重大損害兩者同時具備的情形下,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認為單位違法解除。
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經過公示,那么單位解除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單位違法解除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規(guī)定,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要按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員工工作年限計算,并且每滿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所以,有些在公司做了比較久的員工,就會考慮經濟補償金最多計算年限。
實際中,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以員工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
具體而言,會根據以下的情況確定計算年限:
1、原則上,員工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即要支付一個月公司,并且計算年限無限制。
換句話說,就是員工在公司做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個月的工資,即使員工已經在該公司干十幾二十年以上。
2、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公司要支付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經濟補償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工齡的計算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工齡,只能算12個月,小于或等于12年的,按實際工齡計算。但是改制情況下可以跟上級主管部門國資委爭取更高的合理補償,有些公司的員工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也可以爭取到用實際工齡計算。
2、月平均工資的計算
月平均工資=全年取得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車補+通訊補貼+物價補貼+其他特殊性支出(比如公司不給休年假或產假而支付給你的補償都算)/12(工會支付的節(jié)日福利不算)
當你的這些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以上的,只能按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你的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的就按你的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懲罰性的補償措施。兩者具體區(qū)別如下:
1.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法律結果。
賠償金則是指企業(yè)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
2.構成要件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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