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是指當雇主同一位雇員終止雇傭關系的時候,向雇員支付的一種一次性補償。雇主在收到雇員以書面發(fā)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后的2個月內,向雇員支付遣散費。遣散費可以包括,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代通知金。
公司倒閉遣散費如何規(guī)定
如果企業(yè)倒閉,員工遣散費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計算支付。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專家介紹,遣散費屬于一次性補償收入,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員工懷孕期間因企業(yè)經營不善而倒閉,由企業(yè)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員工的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賠付項目規(guī)定的不是很明確:
1、依據有關規(guī)定,產期期間的工資必須全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和孕婦具體協商后確定;
3、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孕婦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如果這些是客觀事實,不屬于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孕婦無法得到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的支付標準,依據孕婦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據了解,一般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問題而面臨解散的話,員工突然丟了工作,沒有了收入來源,公司是需要給他們遣散費,讓他們能夠靠遣散費度過找工作沒有收入的日子。
公司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guī)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無須股東會再另行作出決議,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xù)。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