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票據是發(fā)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金融機構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見票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據本身代表一定的金額,而且票據的付款義務人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因此票據往往成為犯罪分子進行詐騙犯罪的目標。為了打擊利用票據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保證票據的正常流通秩序,刑法規(guī)定了票據詐騙罪。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有以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從中牟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實施金融票據詐騙行為;行為人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
小編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94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佰佰安全網小編了解到,票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觸犯票據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觸犯票據詐騙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qū)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
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有價性即金融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錢為目的;物權性即占有票據就享有物權,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無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對取得票據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要式性指票據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無效。由于金融票據具有上述特點,使用金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清結債權債務,規(guī)范商業(yè)信用,還可以減少現金使用,節(jié)省流通費用。因此發(fā)展金融票據業(yè)務已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于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這類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yè)務的管理制度。
小編了解到,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的處罰如下: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票據詐騙罪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