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這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之所以會讓人產生混淆的原因,今天佰佰安全網來介紹下票據詐騙與一般民事欺詐的區(qū)別。
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故意以不真實的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一定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從而達到發(fā)生、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那么,票據詐騙與一般民事欺詐的區(qū)別有哪些呢?
小編了解到,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區(qū)分票據詐騙與一般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梢詮囊韵聨追矫嬷郑?
1、看行為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除了銀行可以簽發(fā)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商業(yè)交易,可以使用商業(yè)匯票外,其它單位和個人均不能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單位使用。因此,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上述票據使用資格,卻假借單位名義或者成立所謂的“皮包”公司簽發(fā)空頭票據騙取財物,則其顯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詐行為的可能。
2、看簽發(fā)票據的原因關系、資金關系是否真實。
如果出票人并沒有與受票人之間形成真實原因關系的意圖,也沒有與付款人之間達成委托付款協議,形成資金關系,則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3、看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理情況以及行為人簽發(fā)票據后是否為票據的承兌付款和清償做過努力。
在一般民事票據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簽發(fā)票據時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或資金來源,簽發(fā)票據后又為票據的承兌、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償作出過努力,但由于客觀原因,仍使票據成為空頭票據,此種情況下,不宜定為票據詐騙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票據詐騙與一般民事欺詐的區(qū)別的知識,希望能幫大家區(qū)分二者。稍后,我們介紹票據詐騙方式與法律處罰,歡迎關注更多職場詐騙防范小知識。
責任編輯:鄒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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