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在一艘船上擁有最高權力和責任,發(fā)生海難后,必須根據(jù)當時的情況進行決斷并組織逃生。那么,發(fā)生海難的船長能逃生嗎?
所有的海難事故中都有一個關鍵人物,就是船長。船長的職責很多,除了各種法規(guī)對船長的職責有要求外,每個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也都做出了明文規(guī)定??傮w概況起來,他不僅要履行駕駛職能、還有管理職能、而且還有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職能。那么,發(fā)生海難的船長能逃生嗎?是不是必須船在人在?或者是不是只要有一個船員或者旅客隨船沉沒,那么船長必須也隨船沉沒呢。
發(fā)生海難船長應該如何做呢?我國《海商法》第三十八條有規(guī)定:
船舶發(fā)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jīng)船舶所有人同意。
棄船時,船長必須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穿好船舶救生衣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xiàn)金。
那么船長“最后一個離船”的前提是不是應該取決于他還能“采取措施呢”?試想一下,當發(fā)生海難,船長發(fā)出求救信號,通知了棄船,并組織了船員或旅客登乘救生設備,在這過程種,船舶已經(jīng)接近完全沉沒。機電設備已經(jīng)停止運轉了。這時候的船長已經(jīng)毫無能力,于事無補只剩下仰天長嘆的時候,他能不能逃生呢?無論是《海商法》或者是公約、或者是各國的法規(guī)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有一個人沒逃離,船長也不能逃生,只要有一個人隨船沉沒,那么船長也該隨船沉沒”。有這樣的條款肯定被冠上不尊重人命的罪名。這樣的規(guī)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法律之所以給出“應當最后一個離船”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責令(注意是責令,海商法的原詞是“應當”)船長采取一切措施保護人命安全,只要有措施,不能先逃而棄他人生死不顧。這一條款不僅約束了船長在遇難時的行為,也為以后的追則提供法律依據(jù)。
人們津津樂道泰坦尼克號的船長,他隨著船舶一起沉入了大西洋了。其職業(yè)操守令人敬佩!但是要知道,泰坦尼克號有個一個致命的缺陷:救生設備不能滿足任何一舷都能搭載所有人員。當然,這一強制性要求是后來出現(xiàn)的。正因為此次事故《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出臺,并對救生設備的配備有了規(guī)定。假設一下,如果救生設備夠用,所有人都登上了救生設備,這時候的船長不能逃離嗎?他當然可以隨著船入海底,但他就不能活著嗎?他有沒有這個權利逃生求活呢?
拋開船長在事故形成中的所有不當,只單純的討論他能不能逃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逃生?這個話題有待航海界明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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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鄒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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