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會存在欺詐的,當事人要注意分辨。今天佰佰安全網(wǎng)來給大家介紹下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欺詐形式。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對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為無效的勞動合同,并將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賦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那么,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欺詐形式呢?
1 、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資格,卻未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屬于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2 、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但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卻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在此后亦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可認定為欺詐行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3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雖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但在履行合同期間能夠勝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則勞動合同不宜確認無效。
4、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最后,佰佰安全網(wǎng)友情提醒,勞動力市場中存在著明顯的供需失衡,勞動者存在欺詐的可能性比用人單位大。我國法律對就業(yè)歧視情形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民事責任缺乏具體規(guī)定。
與應聘工作崗位、職責存在直接、實質的關聯(lián)性時,求職者應主動告知,不得隱瞞,否則影響勞動合同效力。求職者為避免遭受歧視而進行的“欺詐”陳述不影響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勞動者采用欺詐的手段惡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如隱瞞或編造了沒有取得特種行業(yè)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事實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而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承擔惡意侵權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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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鄒蘭
2022.09.26 2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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