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萬盛經(jīng)開區(qū)張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在九龍坡區(qū)一汽車銷售商按揭買了一輛小型車。同月,張先生與銀行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與汽車銷售商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暨委托擔保合同》,由汽車銷售商為張先生提供貸款擔保,約定從購買日到2014年4月26日,共還款4.3萬元。
重慶車主沒有按期償還按揭,汽車銷售商將車開走
按揭買車,車主沒有如期償還銀行按揭款,所購車輛被汽車銷售商直接開走,車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綦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汽車銷售商返還車主車輛,并給予每天50元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萬盛經(jīng)開區(qū)張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在九龍坡區(qū)一汽車銷售商按揭買了一輛小型車。同月,張先生與銀行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與汽車銷售商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暨委托擔保合同》,由汽車銷售商為張先生提供貸款擔保,約定從購買日到2014年4月26日,共還款4.3萬元。
從買車開始,張先生每月向銀行支付按揭款。還款過程中,張先生因個人經(jīng)濟原因,在2012年四五月及2013年4月,共3個月沒有按期支付按揭款。
汽車銷售商著急了,2013年9月底,公司工作人員找到張先生,將其車輛開回公司停放,張先生多次要求歸還,雙方一直協(xié)商未果。
2014年5月30日,張先生付清購車按揭款本金及利息。隨后,張先生向綦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商立即返還車輛,并要求按照每日150元支付從開走車輛之日起交還之日止的賠償金。
法庭上,汽車銷售商稱,雙方糾紛是汽車消費貸款服務糾紛。張先生逾期不還款,銷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留置車輛。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是機動車登記的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汽車銷售商返還原物。庭審中,雙方確認汽車銷售商自2013年9月24日起到至今實際占有車輛的事實。同時,保證人并不是有權占有人,汽車銷售商依據(jù)擔保合同,留置車輛的理由,不構(gòu)成其返還車輛的免責事由。
對于具體賠償金額,法院結(jié)合張先生確實存在的逾期還款行為,酌情認定以每日50元為標準,自2013年9月25日起計算至汽車銷售商將車輛返還原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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