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扶溝縣某某中學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為原告補辦補繳養(yǎng)老保險金11520元
在事業(yè)單位長期從事勤雜工,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違反請假紀律長期外出屬嚴重違規(guī),依法應認定為自動辭職。12月7日,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于1982年1月16日至1999年1月1日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扶溝縣某某中學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為原告補辦補繳養(yǎng)老保險金1152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1982年,張某作為臨時用工在某中學處從事學生食堂雜務工作,工資由某中學支付。1998年12月,某中學時任校長準假張某到新疆尋親。2006年12月,張某從新疆回來后,曾多次要求某中學給其恢復工作。2008年5月23日,經協(xié)商,雙方簽訂承包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由張某負責校園花木養(yǎng)護工作,年承包費2500元。2008年12月19日,張某就其訴請向扶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扶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張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作出扶勞仲不字(2008)第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該院認為,原告于1982年至1998年期間持續(xù)在被告處從事勤雜工,事實清楚,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1998年12月,被告方時任校長雖準假讓原告去新疆尋親,但原告去新疆持續(xù)長達8年未歸,客觀上應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鑒于被告方未依法向原告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故,原告主張權利之日應認定為原、被告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認定未超過仲裁時效。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持續(xù)8年尋親未歸,應認定屬原告自動辭職,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可認定已解除。原告要求安排工作崗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補發(fā)1998年12月至今的工資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在原、被告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依法應為原告補辦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金。
責任編輯:趙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