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的劉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些防曬乳,然而快遞來的卻是一包類似核桃殼的東西。他將銷售商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家住合肥的劉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些防曬乳,然而快遞來的卻是一包類似核桃殼的東西。他將銷售商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防曬乳變核桃殼顧客要求三倍賠償
劉先生訴稱,他今年2月10日在“天貓”平臺四川西昌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銷售商)的專賣店購買了8瓶防曬乳,共計792元。
銷售商通過快遞公司進行發(fā)貨,5天后,派件員將快遞存入快遞柜,劉先生憑碼取貨。拿到快遞后,劉先生發(fā)現快遞箱包裝完好,拆封后發(fā)現里面并沒有防曬乳,取而代之的是一包類似核桃殼的物體。劉先生稱,此后他聯系快遞員,并在快遞單上簽字“收到核桃一箱”。
與此同時,他向銷售商反映,但一直沒有得到處理。劉先生在天貓購物網上發(fā)出“不退貨僅退款”的請求。此后,劉先生認為銷售商欺詐,將銷售商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商退還他支付的價款792元,同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支付價款的三倍賠償2376元。
銷售商返還貨款但不構成欺詐
銷售商辯稱,他們確已將快遞商品裝入包裹中,不存在欺詐行為,將物品交郵后,涉案商品滅失風險應由劉先生承擔。另外,銷售商認為,劉先生是通過取貨碼從自提柜中收件,他取件及拆封包裹時無快遞員等第三人在場,因此缺少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銷售商雖然自稱已履行了供貨義務,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劉先生確已收到了貨物,快遞派件員提供的快遞單收件聯上僅證明劉先生收到的是“核桃一箱”,因此,劉先生有權要求銷售商返還貨款。劉先生收到的“核桃一箱”實際上是一包核桃殼,已無返還銷售商的必要。
根據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劉先生收到“貨物”后,在完全可以無理由退貨的情況下卻提出“不退貨僅退款”的要求,此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的行為相悖。
因此,法院認為劉先生關于銷售商構成“欺詐”的主張缺乏證據。近日,法院判決銷售商返還劉先生貨款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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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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