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隔已近一年,可家住石河子的劉建成(化名),依然沒法接受妻子已經離開人世的事實。他的妻子是在醫(yī)院住院期間墜樓而亡的。
醫(yī)院監(jiān)護義務缺失承擔三成賠償
事隔已近一年,可家住石河子的劉建成(化名),依然沒法接受妻子已經離開人世的事實。他的妻子是在醫(yī)院住院期間墜樓而亡的。
2007年11月30日,此案進入二審程序后,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醫(yī)院承擔30%責任,賠償劉建成各項損失6萬余元”的判決結果。
劉建成的妻子生前曾是某中學的一名教師。早在2006年8月份,劉建成就發(fā)覺妻子的情緒有些變化。當年11月底的一天,劉建成中午下班回到家,看見妻子竟將左手手腕和肘部割傷。由于流血過多,人已經休克。劉建成立即將妻子送到了石河子市某醫(yī)院進行搶救。
治療外傷的同時,劉建成將妻子最近的表現告訴了主治大夫。幾天后,劉妻的傷勢漸漸好轉。醫(yī)院對其進行心理測試,確診其患上了抑郁癥。雖然知道了這樣的結果,但劉建成的妻子仍然住在外科病房。
12月9日,護士在巡房時,發(fā)現劉建成的妻子脫去了病號服,穿戴整齊的呆在病房里。雖然護士也感覺很奇怪,但卻沒有上前詢問,也沒有將這一情況報告給主治醫(yī)生。一個小時后,在查房時,大家才發(fā)現劉建成的妻子不見了。
經過仔細尋找,發(fā)現她從該住院樓四樓骨科水房墜樓。一小時后,劉建成的妻子搶救無效死亡。
明明是來看病的,卻沒想到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劉建成在找到院方協商未果后,將其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包括精神損害在內共計18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醫(yī)院承擔30%的過錯責任,即向劉建成支付共計6萬余元的賠償。
對此,醫(yī)院認為,劉建成的妻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她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有所預見。隨后醫(yī)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經過檢查,劉建成的妻子確患抑郁癥,而抑郁癥又是精神病的一種,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所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醫(yī)院明知其沒有精神病???,卻沒有建議家屬進行轉院,同時也沒有進行用藥治療,更沒有向病人家屬說明該患者需進行晝夜監(jiān)護。并且護士在查房時發(fā)現劉妻的異?,F象,未及時向主治醫(yī)生報告并加強護理責任,以致患者墜樓身亡。
所以,醫(yī)院的過失行為和劉妻墜樓身亡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yī)院應當承擔與其過失行為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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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