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肇慶市高要區(qū)的一名女子朱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朱某的三名子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朱某屬無證駕車
較早前,肇慶市高要區(qū)的一名女子朱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朱某的三名子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朱某屬無證駕車,事故屬于免賠范圍為由拒賠,后雙方協(xié)商不成起訴至肇慶市高要區(qū)法院。記者今天從肇慶市高要區(qū)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審理后對涉案保險公司說“不”!
女子為求保障投保意外險意外發(fā)生卻遭拒賠
2015年7月在兒子蘇某濤的陪同下,朱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0萬元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保險金額為3萬元的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保險有效期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保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保險合同簽訂后,朱某依約向該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
真是天有不測風云!朱某購買保險后不久,就遭遇了飛來橫禍。
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如往常一樣,在街上駕駛二輪摩托車,當她行駛至肇慶市高要區(qū)蛟塘鎮(zhèn)向蓮塘鎮(zhèn)方向某路段時,因該路段屬多彎拐彎路段,駕駛著裝載挖掘機的重型平板貨車的鄧某行至該路段時,在彎路行駛時沒有降低車速,導致車上裝載的挖掘機滑落,在滑落過程中與相對方向由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朱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由鄧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該宗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朱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事發(fā)后,經(jīng)歷了喪母之痛的朱某之子蘇某濤記起母親曾購買了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遂于事故發(fā)生次日向保險公司報案。
2017年2月,保險公司卻向朱某家屬發(fā)出《告知函》,告知按照《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的保險條款的約定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后來,雙方多次協(xié)商不成訴至高要法院。
法院審判:無證駕駛成拒賠理由
法院依法審理后說“不”
朱某的兒子蘇某濤說:“我母親發(fā)生交通事故去世對我的家庭來說已經(jīng)是很大的打擊,且交警部門也認定了事故中我母親并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場飛來橫禍讓我永遠失去了我的母親,但是保險公司現(xiàn)在卻拒絕理賠,我認為很不合理,希望可以循法律途徑讓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于是,蘇某濤聯(lián)同朱某的另外兩名法定繼承人蘇某君、蘇某琳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人身傷害保險金20萬元。
保險公司則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保險公司認為,其與朱某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身故、殘疾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在導致朱某身亡的交通事故中,朱某存在無證駕駛無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其行為符合保險條款《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的免責情形,且朱某的該違法行為已經(jīng)將其自身置于高度危險的境地,超出保險人的承保范圍。
因此,該免責條款應當產(chǎn)生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向朱某的三名法定繼承人支付人身傷害保險金。
高要區(qū)法院依法審理查明后認為:本案朱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公司應否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高要區(qū)法院認為,本案朱某投保的是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外來的、意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且外來的、意外的因素是近因、主因。
本案中,朱某在導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雖然存在無證駕駛無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根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鄧某駕駛沒有牢固運物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機動車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連續(xù)拐彎路段行駛時沒有降低速度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過錯;朱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雖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但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宗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鄧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近因、主因,朱某是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死亡。
據(jù)此,雖然《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fā)生身故,被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是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其身故死亡的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朱某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
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蘇某濤、蘇某君、蘇某琳賠付保險金20萬元。
某保險公司對高要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保險公司不需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蘇某濤、蘇某君、蘇某琳賠付保險金20萬元。
該案經(jīng)二審終審,二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購買保險應知免責條款為防意外還當遵紀守法
法官表示,多數(shù)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買一份保障,因此,為避免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應當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尤其要查閱與保險人責任免除有關的約定內(nèi)容,清楚知道自身在保險合同的約定范圍內(nèi)享有的權利及負有的義務。
對于承保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因此,保險從業(yè)人員有義務向投保人明確解釋說明與免責條款有關的內(nèi)容,否則,該免責條款將不產(chǎn)生效力。
誠然,購買保險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說是提供保障的一種方法,但是切勿將保險當成萬能的保護盾。在本案中,朱某雖然在致其意外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是其確實存在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的交通違法行為,該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往往因為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近年來,因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誘發(fā)的交通事故屢屢發(fā)生,不僅對他人造成傷害,也給駕駛員本人及其家人帶來傷痛,在事后的保險理賠過程中,也會產(chǎn)生諸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將影響到保險是否能順利賠付及賠付金額。
生活中交通事故頻頻發(fā)生,而司機朋友們往往不會在意,反而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在此,佰佰安全網(wǎng)小編提醒您,日常多掌握一些交通安全知識,那么安全就會多一點。下面請看以下佰佰安全網(wǎng)為您帶來的安全科普知識,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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