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該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福田物業(yè)10日內賠償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15.2萬余元,81戶134名被告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92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
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該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福田物業(yè)10日內賠償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15.2萬余元,81戶134名被告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92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點左右,66歲的卜英貴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蕪湖市鏡湖區(qū)綠地伊頓公館28幢1單元一處人行道,被高空墜落的磚頭砸中頭部,當場死亡。警方花費數月時間逐戶調查,未查明具體侵權人。
隨后,受害人家屬向蕪湖鏡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發(fā)地居民樓96戶業(yè)主(除一樓外)及小區(qū)物業(yè)和開發(fā)商共同擔責給予各項損失賠償共計52萬余元。鏡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鏡湖區(qū)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規(guī)定,本案所有被告均屬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依法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此外福田物業(yè)公司不僅是建筑物使用人,還是建筑物的管理人,但其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卜英貴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深圳市福田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賠償款152601.48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28幢1單元的81戶134名被告按戶各付給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補償款4395.9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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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景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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