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課間休息時不慎在校內摔傷,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某學校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19495.85元。
學生在課間休息時不慎在校內摔傷,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某學校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19495.85元。
原告陳某系某學校8歲學生,2016年12月30日在課間休息時,不慎在操場花圃摔傷,診斷為“牙齒半脫位、牙釉質牙本質折裂、殘根”,花費治療費38491.7元。因商議賠償未果,家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家長將學生委托學校進行教育,雙方形成委托教育關系,保護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安全是委托教育合同的附隨義務。學校未盡到法定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在校內受到傷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系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平時疏于教育,致使子女受到傷害,陳某父母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定學校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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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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