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即“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一川及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到庭參加訴訟。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即“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一川及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黃一川因工作不順等原因,自認為遭到“欺辱”“傷害”,遂產(chǎn)生殺害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今年6月6號,黃一川來滬。當月12號,黃一川在超市購買了不銹鋼斬切刀。黃一川通過多次實地觀察,決定以上海市徐匯區(qū)浦北路380號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當月28號上午8點左右,黃一川攜帶藏有上述斬切刀的塑料袋到世界外國語小學校門附近進行窺探,伺機對該校學生進行砍殺。中午11點半左右,該校學生放學,黃一川尾隨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行兇后,黃一川在群眾和安保人員的圍堵下被當場抓獲。經(jīng)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gòu)司法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一川殺人動機極其險惡,以小學生為殘害對象,蓄謀已久,周密策劃,反復踩點,專門購置殺人工具,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的意識清晰,犯意堅決,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審判長:起訴對你的指控是不是事實?
被告人:基本屬實。
審判長:你對起訴指控的罪名,有沒有不同意見?
被告人:沒有。]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一川,并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fā)表了質(zhì)證、辯論意見。法庭還依被害人方的申請,通知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出庭對鑒定情況進行了說明,并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被告人黃一川進行了最后陳述。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協(xié)委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多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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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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