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在審理過程中,企業(yè)如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職工一方當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件可按撤訴處理;職工不同意的,企業(yè)應將不同于原決定的新的處理意見在仲裁庭調解或裁決時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進行處理。
勞動部關于職工被處理后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
河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職工被處理后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請示》(冀勞辦〔1994〕318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在審理過程中,企業(yè)如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職工一方當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件可按撤訴處理;職工不同意的,企業(yè)應將不同于原決定的新的處理意見在仲裁庭調解或裁決時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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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