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侮辱罪構成的客體要件是對自然人侵犯了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因為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是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任何他人不得隨意侵害或者污蔑。
第二,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侮辱,必然要在公眾場合進行,否則達不到貶損他人人格或者名譽的后果,而侮辱的情節(jié)很嚴重,或者對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困擾,導致其精神失常等等,就構成了本罪。
第三,侮辱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單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則不構成本罪主體。
第四,侮辱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表現(xiàn)出來的敵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如果只是間接的故意或者過失,則不構成本罪。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應予以立案,換言之,侮辱罪是情節(jié)犯,行為人在公共場合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會構成本罪,法院也才會予以立案追究,例如用激烈的言語侮辱某人或者其親屬,造成其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割腕等極端后果的行為,都構成了侮辱罪。
第二,侮辱罪是告訴才會處理的犯罪,也就是需要受害人自訴,或者請近家屬以及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敘述后,法院才會立案審查,只有在危害到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以及形象時,人民檢察院才能提起公訴。
第三,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而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或者其隊團體、社會組織、國家單位、企事業(yè)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不能以侮辱罪立案審查。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關于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侮辱罪在司法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罪,也就是必須要受害人自訴法院才會處理此類案件,如果受害人被恐嚇或者威脅,無法自訴,也可以請代表律師或者近家屬敘述,達到相關證據(jù)者,人民檢察院就會依法起訴,法律之所以設置侮辱罪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多數(shù)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者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nèi)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shù)場合下可以通過調(diào)解等緩和方式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并不是說不告訴就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就不對這種犯罪提起訴訟。
第一,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之間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不同,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才會以侮辱罪論處,一般的侮辱行為,情節(jié)輕策的,不以犯罪論處,只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第四項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之間的侮辱對象不同,一般侮辱違法行為侮辱的不僅有公民,還有法人,因為法人也享有名譽權,也會有被別人侵害的可能性,而侮辱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企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法人等其它的社會團體。
第三,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之間的主觀過錯不同,侮辱罪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達到故意的意圖,在明知會給受害人造成人格尊嚴或者名譽損害的情況下,依舊實施侮辱的手段,而一般侮辱違法行為除了主觀過錯,還可能存在過失侮辱,或者間接故意等過錯。
第一,不管是侮辱罪還是侮辱婦女罪,必須是要特定的對象,也必須是要在公眾場合實施惡劣的侮辱行徑,以達到對婦女人格或者名譽的侮辱。
第二,侮辱婦女罪比起侮辱罪,行徑更加惡劣,后果更加嚴重,例如張某懷疑其妻有外遇,先對其妻進行毆打,再強行拖回家,在回家途中還讓其妻脫掉衣服,甚至還產(chǎn)生用煙頭燒陰部等侮辱行為,這樣的行為應該確定為侮辱婦女罪,因為行為人侵犯的是婦女的人格或者名譽,且公然暴露了婦女身體的隱私,在主觀方面出于報復泄憤而故意脫光妻子的衣服,讓其裸體游街,達到侮辱的目的。
第三,如果丈夫在公眾的場合下跟妻子吵架,使用侮辱性的言論,那么其行為只能定為侮辱罪的一種,因為丈夫沒有實施流氓性的侮辱行為,也沒有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