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行程是什么罪
故意隱瞞行程是否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疫情期間刻意隱瞞真實行程會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一般情況下,故意隱瞞行程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2、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3、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疫情當下,確診病例如實反饋行程信息,應當認真配合流調及其他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協(xié)助防控工作人員查清疫情傳播鏈條,厘清疫情傳染源頭,是特殊時期公民應履行的法律責任,容不得半點逃避和推卸。因此,瞞報、謊報不僅于個人無利,更有可能會直接導致疫情區(qū)域性擴散,威脅到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如果因謊報行程和隱瞞病情導致一定的后果,公安機關勢必會根據(jù)情節(jié)和產生的后果不同,輕則要受到行政拘留,重則會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陷入“出了病房進班房”的窘境。可以說,疫情防控來不得半點虛假,不管是患者個人還是負責防控人員,都如實反映相關情況,才能有效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斗。
當前,我國面臨輸入風險與本地病例交織的雙重境況,已有多個地區(qū)被列為中、高風險區(qū),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遠沒有實現(xiàn)疫情防控全面勝利可以在國內自由通行的地步。
隱瞞真實行程及病情不報涉嫌犯罪,但如果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都不需要對于自己的行蹤進行報告,但是現(xiàn)在是屬于新型肺炎的高發(fā)時期,所以必須要對自己的行動進行準確真實的匯報,如果隱瞞的話,對于普通的老百姓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所以此時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承擔行政責任。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2、 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隱瞞了行程軌跡會被查到。隱瞞行程軌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即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取出手機卡是有可能可以避開行程碼的,也就是說即便是取出了手機卡,只要手機處于關機狀態(tài),不使用與自己行程關聯(lián)的手機號,就可能不能查詢到用戶的行程的,行程碼的定位是基于服務商的基站來進行定位的。
只要手機有信號,或者接收短信和電話,附近的信號基站就會接受手機發(fā)出的信息,從而確定行程區(qū)域。把手機關掉、開啟飛行模式、不使用流量、不撥打電話、不接收短信或許可以避免被記錄,否則個人行程是無法隱瞞的。
隱瞞的行程,防疫人員想要查出來,一般是需要通過大數(shù)據(jù)對嫌疑人的行程進行調查,這樣就可以了解到嫌疑人具體到達過哪些地方。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出現(xiàn)故意隱瞞行程的行為,一旦造成比較嚴重的危害,是需要面臨著較為嚴重的處罰,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