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因在普通旅客列車K1301上遭遇二手煙,大學生小李將哈爾濱鐵路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為是“國內(nèi)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6月25日,該案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哈爾濱鐵路局在列車上設置吸煙區(qū)的行為違法,判決哈爾濱鐵路局30天內(nèi)在K1301次車上取消吸煙區(qū)拆除煙具。
旅客狀告普列設吸煙區(qū)勝訴,在法律上是一事一議,但中鐵則應舉一反三,積極考慮、盡早實行普速列車全面禁煙。
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車上遭遇二手煙,大學生李華將哈爾濱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賠購票款102.5元。25日下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鐵路局在相關列車上拆除煙具,取消吸煙區(qū)。
原告人提出的列車拆除煙具、取消吸煙區(qū)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這一結果,我認為,不宜理解為法律對吸煙人和不吸煙人的厚此薄彼。事實上,任何控煙制度都從未剝奪過公民吸煙的權利,“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不過是在保護不吸煙人拒絕二手煙的權利。
被告人哈鐵局稱,“我國有3億吸煙者,提高服務質量應體現(xiàn)在對上述人群進行疏導而不是全面禁煙”。法院認為,吸煙是吸煙者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無邊界的。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當權利發(fā)生沖突時,需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法院闡釋的道理比較簡單:任何人的“合理權利”不能建立在他人權利之上、以侵害他人權利而“合理”。
在自己家里吸煙,吸煙權利是合理的,因為不侵害到他人;在列車及其他公共場所吸煙,就存在一個強迫他人吸二手煙的問題,侵害到他人權利,這時候的“吸煙權利”就是一種不合理權利。列車運行時間長、老煙民煙癮難捱等等,都不是理由。
▲車廂連接處設有煙灰缸。原告供圖
有媒體記者在某一普列上持霾表現(xiàn)場實測,剛發(fā)車時PM2.5濃度為61.12。吸煙區(qū)有人吸煙時,吸煙區(qū)的PM2.5濃度高達914.90,相當于極端霧霾天氣時的空氣值;車廂內(nèi)的PM2.5濃度為269.03,也已超過室外重度污染天氣的標準。
也就是說,普列吸煙區(qū)有人吸煙的情況下,等于將車廂內(nèi)所有旅客置于重度霧霾中——這種情況下,鐵路部門仍認為設吸煙區(qū)是“提高服務質量”之義,一味強調“吸煙權利”,只能說在價值取向存在問題。
佰佰安全網(wǎng)認為,旅客狀告普列設吸煙區(qū)勝訴,在法律上是一事一議,但作為公共服務部門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則應舉一反三看待這一問題,應積極考慮、盡早實行普速列車全面禁煙。如果是旅客起訴一次、起訴哪個車次,鐵路部門才會取消涉事列車的吸煙區(qū),恐怕在公共責任意識上不好解釋。
責任編輯:吳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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