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發(fā)生的原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經銷公司現金收款員張某某挪用資金案,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后,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12日,記者從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21年前發(fā)生的原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經銷公司現金收款員張某某挪用資金案,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后,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據了解,1995年12月26日至1996年1月25日期間,張某某在擔任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經銷公司現金收款員期間,將經銷公司與內蒙古第一毛紡廠財務科進行貨款結算的現金70余萬元(人民幣,下同)私自挪用,投入期貨資金賬戶,用于炒期貨。
案發(fā)后,辦案機關從其期貨資金賬戶上扣押159840元后發(fā)還至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經銷公司。
此后,張某某潛逃外地,隱姓埋名長達21年,直至2017年9月9日,到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投案。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其利用擔任現金收款員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70余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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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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