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記者從鄭州警方獲悉,日前,鄭州警方便查獲了一起共享單車被人破壞車鎖并據(jù)為己有的案件,目前涉案男子因涉嫌盜竊己被治安拘留。警方提醒鋸鎖私享共享單車的行為已涉嫌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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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街上隨處可見的共享單車,已成為大家常用的交通工具。它們在給人們帶來交通便利的同時卻受到了人為的破壞,甚至有個別市民擅自涂改或拆卸共享單車的二維碼,將共享車輛據(jù)為私人物品。6月7日,記者從鄭州警方獲悉,日前,鄭州警方便查獲了一起共享單車被人破壞車鎖并據(jù)為己有的案件,目前涉案男子因涉嫌盜竊己被治安拘留。警方提醒鋸鎖私享共享單車的行為已涉嫌盜竊。
記者了解到,鄭州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民警日前在巡邏時,發(fā)現(xiàn)一騎著哈羅單車的男子形跡可疑,在見到民警時眼神躲避。民警留意到男子所騎的哈羅單車原本所帶的電子鎖已經(jīng)沒了,車上所掛著的是一個機(jī)械鎖。
看到男子神情很是慌張,民警便上前詢問該男子,之后了解到該男子已經(jīng)騎行這輛哈羅單車有段時間了,為了方便自己騎行還專門購買了一把鎖鎖在上面,平時都是將車推到住處,外出騎行后則用自己所帶的鎖給鎖起來。
鄭州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民警告訴記者,該男子的私自占有共享單車的行為已經(jīng)屬于盜竊。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據(jù)民警介紹,目前警方已依法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民警同時提醒,個別市民擅自拆卸共享單車的電子鎖將車輛據(jù)為己用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盜竊。同時,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情節(jié)嚴(yán)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zé)任。下面請看以下佰佰安全網(wǎng)為您帶來的安全科普知識,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責(zé)任編輯: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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