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柳城縣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案件。男子鄧某、黃某、陳某花104萬元,非法購買用于制造毒品的羥亞胺320多公斤,被法院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5月4日,柳城縣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案件。男子鄧某、黃某、陳某花104萬元,非法購買用于制造毒品的羥亞胺320多公斤,被法院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別判處6萬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6年1月初,柳城縣男子鄧某與他人商量后,共同出資倒賣制毒原料羥亞胺。隨后,鄧某聯(lián)系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趙某(另處理),非法購買羥亞胺。
當月7日,男子陳某應鄧某的要求,駕車與男子黃某去石家莊購買羥亞胺。到石家莊后,陳某、黃某用104萬元,向趙某非法購買了13袋羥亞胺,裝車運回廣西。
當月11日晚7時許,陳某駕車行至泉南高速公路全州停車區(qū)時,被接到線索的警方查獲。民警當場在車內(nèi)查獲羥亞胺13袋,凈重320.90千克。隨后,鄧某也被警方抓獲。
柳城縣法院認為,鄧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買賣羥亞胺,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雖然黃某沒有出資購買羥亞胺,但在交易行為中表現(xiàn)積極,并預謀與鄧某等人分非法所得,系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共犯。陳某明知鄧、黃二人實施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并負責聯(lián)系賣家,積極促使交易達成,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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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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