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籍游客張冰玉在參加山東省五蓮縣九仙山風景區(qū)速降活動時,意外墜亡,兩名無資質(zhì)的速降教練后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2014年11月,山東籍游客張冰玉在參加山東省五蓮縣九仙山風景區(qū)速降活動時,意外墜亡,兩名無資質(zhì)的速降教練后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去年3月,張冰玉家屬向五蓮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涉事教練和所屬俱樂部以及景區(qū)的民事賠償責任。
2016年12月18日,記者從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證實,該院(2015)蓮民一初字第431號判決書(初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對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802553.5元,被告青島千里遠東俱樂部有限公司下簡稱“千里公司”)承擔80%的責任,應賠償數(shù)額為642042.8元,被告五蓮山水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山水公司”)承擔20%的責任,應賠償數(shù)額為160510.7元。
此前,澎湃新聞報道《女游客山東一景區(qū)參加速降墜亡,起訴索賠18個月法院未開庭》。五蓮縣人民法院對于該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11月22日,青島籍的張冰玉參加單位組織的速降活動,活動由千里公司承辦,活動地點位于五蓮山九仙山風景區(qū)。
張冰玉母親此前告訴記者,女兒在高近47米的小山峰參加速降活動,在降落到一半時,教練解開了保護繩致其當場墜亡。上述刑事判決書判定,千里公司臨時聘用戶外運動愛好者曹某某(無相關(guān)資質(zhì))作為教練,事發(fā)時,曹某某做出常人難以理解的解開上方繩索,而非收起下方繩索的舉動,致張冰玉高處墜地受傷死亡。曹某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千里公司被告人于某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次活動并擔任教練(無相關(guān)資質(zhì))。于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張冰玉母親向五蓮縣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和《追加被告申請書》,以案由“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起訴千里公司以及景區(qū),向千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民事賠償合計961359元,訴求教練于某和臨時聘請的教練曹某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蓮縣九仙山風景區(qū)、五蓮山水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被申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初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受害人張冰玉在本案中無明顯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對受害人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主要是因被告千里公司的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及重大過錯造成的,被告千里公司的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山水公司的原因力相對較小,故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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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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