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湖南一男子攜帶殺豬刀進站乘火車,被執(zhí)勤的衡陽鐵路公安處郴州站派出所民警當(dāng)場查獲后,男子直言是南下打工時用來護身的。民警依法對其行政拘留5日。
5月1日,湖南一男子攜帶殺豬刀進站乘火車,被執(zhí)勤的衡陽鐵路公安處郴州站派出所民警當(dāng)場查獲后,男子直言是南下打工時用來護身的。民警依法對其行政拘留5日。
當(dāng)日上午11時許,衡陽鐵路公安處郴州站派出所民警齊斌在出站口執(zhí)勤,忽然聽到進站口同事呼稱有旅客攜帶殺豬刀進站乘車,請求支援。
“接到呼叫后,我和同事立即趕到安檢口,一起將當(dāng)事人控制住,帶入執(zhí)勤室作進一步檢查。盤問中,男子稱攜帶殺豬刀是用來南下打工路上防身的”,衡陽鐵路公安處郴州站派出所執(zhí)勤大隊長張勇暉說。
男子姓唐,湖南永州新田縣人,43歲。唐某告訴民警,在家做的屠宰生意,因生意慘淡,便想著趁“五一”假南下打工。
辦案民警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佰佰安全網(wǎng)提醒,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或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都為管制刀具。唐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攜帶管制刀具進站被處以行政處罰。
責(zé)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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