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但是用違法方式追債,就得不償失了。嫌疑人曾某就干了這么一件因小失大的事情。
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但是用違法方式追債,就得不償失了。嫌疑人曾某就干了這么一件因小失大的事情。
12月14日,長沙望城區(qū)公安局黃金派出所民警劉真終于撥通了曾某的電話,電話那頭傳來了曾某嘆息的聲音:“是派出所的吧?我曉得自己犯的事情,今天下午我就來自首……”奔波調(diào)查許久的民警終于松了一口氣。
事情還要從不久前的一個報警說起。那天晚上7時許,黃金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李先生報警稱:自己因債務糾紛,在朋友家附近被別人“綁架”了,但現(xiàn)在“綁架”的人已經(jīng)逃跑。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看到了驚魂未定的受害人李先生。
原來,當天傍晚六點多,李先生從朋友家出來時,被幾名陌生男子強行拖上一輛車,用“手銬”將其反銬,帶著他在小區(qū)里轉(zhuǎn)悠一圈后,將其在門口放下。
根據(jù)受害人李先生的描述,對方是來討債的,但對方到底是誰,李先生一概不知。民警隨即開展偵查工作,通過調(diào)查走訪、調(diào)取事發(fā)附近監(jiān)控視頻,了解到李先生與曾某幾年前有經(jīng)濟糾紛,曾某問其要債未果,便花錢“雇傭”三名社會上的無業(yè)人員,想給李先生一點“教訓”。當天傍晚6時許,駕駛車輛的曾某在某小區(qū)里看到了李先生,便唆使三名男子將其帶上車,用塑料手銬將李先生“銬”在了車上,給了幾句語言上的“教訓”后,便將其放下。
法律意識淡薄的曾某以為這點“小教訓”沒問題,卻不知他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曾某在之后一段時間里,因心中懼怕早已躲起來,民警只得從曾某的家人入手,通過多次上門和電話勸導其家人,分析事情的利弊。12月14日上午,東躲西藏的曾某承受不住壓力,在民警的勸說下來到黃金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曾某因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望城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警方正在全力追捕其他3名嫌疑人。
佰佰安全網(wǎng)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違法行為,追債要債要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經(jīng)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切莫因一時沖動而追悔莫及。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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