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某的兒子經(jīng)營一家火鍋店,廖某某負責熬制火鍋底料,為吸引客源,被告人廖某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熬制。
被告人廖某某的兒子經(jīng)營一家火鍋店,廖某某負責熬制火鍋底料,為吸引客源,被告人廖某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熬制。
處理經(jīng)過
2017年6月15日,澤州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對該店的火鍋底料進行抽樣檢查,經(jīng)檢測,被告人廖某某自制的火鍋底料中含有罌粟堿49.0μg/100kg。違反了食品整治辦〔2018〕3號文件相關(guān)規(guī)定:食品(火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zhì)(罌粟殼)。
澤州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guān),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判決結(jié)果
經(jīng)審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廖某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2018年12月4日,澤州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并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油條篇
案情介紹
2015年以來,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所經(jīng)營的調(diào)味品門市部門前制作并銷售油條,為提高油條口感,被告人桑某某在制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
處理經(jīng)過
2018年5月8日,澤州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對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條進行抽樣檢驗,經(jīng)河南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檢測,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條中鋁殘留量為1.23×103mg/kg,檢測結(jié)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jié)論為不合格。
澤州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guān),2018年6月29日桑某某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判決結(jié)果
經(jīng)審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桑某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2018年12月4日,澤州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桑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并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佰佰安全網(wǎng)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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