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記者從中牟警方獲悉,中牟交警在一大貨車司機做出了十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11月9日,記者從中牟警方獲悉,中牟交警在一大貨車司機做出了十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11月1日下午,中牟交警耿志堅,朱夢凱等人在中牟縣S223線與萬洪路交叉口附近設卡,對渣土車以及大型運輸車輛進行正常的車輛違章檢查。大約到了16點24分左右,他們發(fā)現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S223線省道自北向南駛來,車輛行進過程中明顯看出其行進異常,執(zhí)勤民警立即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在檢查過程中,駕駛人在現場不能出示駕駛證,但在和民警對話過程中,民警卻感覺到駕駛人身上酒氣很濃,隨即用呼氣式酒精監(jiān)測儀對駕駛人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駕駛人的酒精含量是16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執(zhí)勤民警于是將該駕駛人帶回大隊做進一步核查。
經查,該駕駛人姓孫,現年43歲,是中牟縣官渡鎮(zhèn)人。據孫某供述,當日上午十一時左右,他與幾個朋友在縣城東環(huán)路附近一家飯店吃飯,席間孫某喝了有三兩白酒和一瓶啤酒,到十二點半左右,他們酒席結束,一個沒有喝酒的朋友將其送到官渡大街東段他的自卸車旁,酒后的孫某就在自己的駕駛室內酣睡起來,一覺睡到下午四點左右,他睡醒后聽到車載對講機叫他到萬邦附近干活,他打起精神開車就走。
誰知剛走到萬洪路口,就被交警逮個正著。
后經抽血檢測,孫某某的血醇含量是:142.24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機動車,中牟交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對孫某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性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guī)定,對孫某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由于孫某駕駛的是營運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中牟交警還對孫某被做出了十年內不得考取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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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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