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的袁某先是與大兒子簽訂贈與合同,將房產贈與大兒子,又將該房產賣給兒子小袁,并將房產過戶到小袁名下。大袁起訴小袁,要求將房產更到他名下。
沈陽的袁某先是與大兒子簽訂贈與合同,將房產贈與大兒子,又將該房產賣給兒子小袁,并將房產過戶到小袁名下。
袁某去世后,大袁起訴小袁,要求將房產更到他名下。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認為袁某將房產賣給小袁并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以實際行動撤銷贈與合同,因此駁回了大袁的訴訟請求。
先贈大兒子又賣小兒子
大兒子起訴要求更名
2003年9月,沈陽的袁某與兒子大袁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將其所有的位于沈陽市東陵區(qū)東陵路的房屋贈與大袁。
2015年2月,袁某又與兒子小袁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該套房屋賣給小袁,并于2015年3月將房屋產權證登記至小袁名下。2016年3月,袁某為小袁出具收條一張,載明其收到小袁支付的房款304625.65元。
2017年11月,大袁將小袁起訴到法院,要求將房產更名到他名下。大袁稱,父親已經將房產贈給了他,并簽署了贈與協議,由其一直居住至今。父親去世后,他去變更房產登記時,得知小袁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此房產變更到小袁名下。他多次與小袁協商,小袁都不同意將此房產變更到他名下,他無奈之下只能起訴到法院。
小兒子稱父親已撤銷贈與
將房子賣給他并辦理過戶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小袁辯稱,大袁起訴的依據,即贈與合同已經于2015年8月被贈與人即父親袁某撤銷。2015年大袁曾因本案贈與合同起訴贈與人袁某,袁某向法院提交書面材料“袁某的嚴正聲明”,其中第一句話便提到:“我袁某鄭重聲明:2003年9月7日簽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作廢。”
贈與人袁某已于2015年將本案爭議房產賣給答辯人小袁,并辦理了房產更名手續(xù),現房產已經登記在小袁名下。2015年2月,袁某與小袁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小袁購買本案爭議房產,價格為29萬。合同簽訂后雙方便到房產局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xù),2015年3月,房產正式登記在小袁名下。小袁向袁某支付購房款(房產局評估此房價格)304625.65元,袁某向小袁出具收條,證明收到該款項。
袁某將本案爭議房產賣給小袁,并辦理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xù),即以實際行動,撤銷了對被答辯人大袁的贈與,因此,大袁的起訴不能成立。本案袁某已經以實際行動及聲明的方式,撤銷了對答辯人大袁的贈與。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大袁的起訴依據已經無效,其起訴不能成立。
父親以實際行動撤銷贈與
大袁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大袁雖與其父親袁某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未能付諸實施而后袁某又將該房屋賣給了小袁并在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xù),說明袁某以實際行動撤銷了原來的贈與合同。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駁回了大袁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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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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