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通過考試,合肥男子周某竟找來外甥當“槍手”,替他考試。
為了通過考試,合肥男子周某竟找來外甥當“槍手”,替他考試。近日,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就這一起“替考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7年10月27日,周某電話聯(lián)系其外甥王某某,稱其有事無法參加次日舉行的2017年度全國成人高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想讓王某某代替其參加,王某某答應。隨后,周某將其準考證、身份證交給王某某。次日上午,王某某持周某證件到合肥市廬陽區(qū)某考點代替周某參加政治科目考試??荚嚞F(xiàn)場監(jiān)考老師在查驗證件時發(fā)現(xiàn)人證不符,經(jīng)詢問,王某某承認了替考事實。民警接警后立即將王某某抓獲。被告人周某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周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由于周某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代人考試是作弊,若參加的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則是觸犯了刑法?!背修k法官介紹,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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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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