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按照青島日報1956年5月3日公布的“山東省青島市公共房產住宅租試行規(guī)定”(以下簡宅租金定分標準及其他條件增減表”評定房租“分”數,作為工作人員應交租金的評分標準。
以下是關于:山東省青島市人民委員會關于恢復執(zhí)行一九五六年職工房租補貼規(guī)定的通知
我市職工房租補貼的規(guī)定?,F將原規(guī)定附發(fā)如后,希即按照執(zhí)行。山東省青島市人民委員會關于執(zhí)行“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行租賃住宅租金高負擔重的問題的通知”的試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財政廳(56)財行字第153號關于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自行租賃住宅租金高負擔重的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租標準:
一、定分:一律按照青島日報1956年5月3日公布的“山東省青島市公共房產住宅租試行規(guī)定”(以下簡宅租金定分標準及其他條件增減表”評定房租“分”數,作為工作人員應交租金的評分標準。
二、分值:每一房租“分”值定為人民幣2.6厘。
三、附屬面積的租金折扣率:凡一戶使用的內走廊和廚房而所間等,按照住房標準50%收租;2戶使用者按30%計租(兩戶分攤);3戶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四、新建住宅及花園住宅與院落空地面積圈套的住宅,可不按市標準第六、七兩條執(zhí)行。但第六條中“如因房屋修繕條件發(fā)生變化時,隨時調整房租‘分’數,一般在每年年終重新評定”仍依照執(zhí)行。
五、房租的計算方法與市標準同。其中分值與附屬面積折扣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房租補貼及交租方法:
一、機關統(tǒng)一承租之宿舍:一律按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評定租金,由所在機關從工作人員每月工資中扣交,不再補貼。其中
公房租金:按扣交數由機關匯交房管局。
私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按照租賃價格由機關按月交付房主或房管局,其差額由機關房屋租賃費內報銷。
本單位工作人員住在其他單位統(tǒng)一承租之宿舍,應由本單位按月坐扣租金轉交承租單位匯交房管局。
二、個人自行租賃之住宅:亦按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評定租金,并由機關按月坐扣。其實交租金高于機關宿舍租金標準部分由機關予以補貼,其中:公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由各單位按照房管局發(fā)給之繳租賃證的月租額從工作人員每月工資中坐扣52%,補貼48%,全租匯交房管局。
私房租金:應按協議租金并憑有關租約憑證差多少補多少,其租金由工作人員自行按月向房主付租。
三、機關自有之房屋:亦按本辦法第二條評定租金,直接向工作人員扣租,可由機關作為房屋修繕之用。
第四條 工作人員之房租補貼均列機關房屋租賃費內報銷。
第五條 工作人員住房面積標準:
一、住房標準“(不包括墻壁、走廊、樓梯、過道間、廚房、廁所、衛(wèi)生間等附屬間的面積,下同)。
1.市長級以及相當于市長級的工作人員,每人20平方公尺。
2.局、處長級以相當于局、處長級的工作人員,每人10平方公尺。
3.科長級以及相當于科長級的工作人員,每人7平方公尺。
4.一般干部每人5平方公尺。
5.勤雜人員及各級工作人員的家屬、保姆、小孩,均為每人4平方公尺。
6.凡不執(zhí)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0級工資標準的單位,其工作人員應住之面積標準由各主管單位比照上述標準自行確定。
7.單人宿舍的計租面積仍按每人4平方公尺計收租金,不足4平方公尺者,按實住面積計租。為了計租工作便利,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8.(略)①
二、個人自行租賃之房屋每戶均按上述標準計算其應住面積予以補貼,如因房屋構造關系及其他原因,其實住面積總數在不超過應住面積總數的20%時,仍可按補貼辦法,差多少補多少,其再超出部分不予補貼,由個人自理(如有特殊情況,作為個別問題解決)。但附屬房間面積的租金差額仍予仍補貼。
計算工作人員應住面積的人口,系指與工作人員共同居住或由其供養(yǎng)生活者進行核算,如工作人員之親屬,在其他單位另有住所寄宿但必須定時返回居住者,亦作為同居人口計算其應住面積總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住宅租金補貼范圍:
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其供養(yǎng)的家屬的內)因機關住房不足,自己又無私有住宅,必須在外租賃住宅,而租金高于機關宿舍租金者,其高出部分應由所在機關予以補貼,但工作人員在本市自有房屋出租,加租住宅者,不予補貼(加租住宅租金高出其出租一部分者,亦應按各項規(guī)定予以補貼)。
第七條 工作人員之人口增減及住房變動,均由本人申請,經由機關批準后可隨時調整其房租補貼數額。
第八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后,其房租補貼均由其調入單位負責。至于是否補貼,應依其單位是否實行房租補貼辦法確定之。
第九條 (略)②第十條 凡市屬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嶗山各區(qū)公所以上之行政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各區(qū)及嶗山分院)、市人民檢察院(包括各區(qū)及嶗山分院)、市政協委員會、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市屬事業(yè)、特種資金單位的工作人員,凡家住本市者一律實行本辦法。各國營及地方企業(yè)、非市屬事業(yè)及駐青機關等單位,如其主管上級無單行規(guī)定者,亦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56年10月份起試行,過去有關標準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①、②一九六五年恢復執(zhí)行時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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