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nèi)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依照目前我國關于酒后駕車行為的行政立法規(guī)定,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和拘留。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一立法規(guī)定似乎已經(jīng)陷入了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比如,對于駕駛證的管理我國采取的是地方管理,各地方由于管理不善,即使是被吊銷駕駛證后,很容易而且很快就可以用錢在別處購得駕駛證。而拘留的時間又比較短,相對于違章者而言顯得蒼白無力,毫無威懾作用。罰款的數(shù)額偏少,處罰幅度偏低,懲戒性弱,制裁性差,執(zhí)法效果不理想。
正是行政懲罰力度輕,讓很多人有恃無恐,抱著僥幸心理,屢屢以身試法,嚴重危及到交通安全。從實踐上看,交警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即使用足用盡行政處罰措施予以“頂格處理”,酒后駕車行為也仍處于高位運行狀態(tài)。
責任編輯:黃淑蓉
2023.01.03 2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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