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與仲裁委的裁判標準也不統(tǒng)一。那么,到底,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嗎?
我們知道,我國合同的訂立方式包括了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對于比較特殊的合同來講,比如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有時候勞動合同需要變更,那么,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嗎?
佰佰安全網(wǎng)小編了解到,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司法實務中,對于前述條款有如下三種理解:
(1)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應繼續(xù)按原合同履行;
(2)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xié)議都是無效的;
(3)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態(tài)度,《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中的“應當”應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因為其違反了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而被認定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jīng)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評價。
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彪m然前述規(guī)定認可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不再拘泥于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變更形式,但必須以實際履行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勞資雙方之間的合意,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xiàn)應當具有連續(xù)性、期限性。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及雙方協(xié)商一致口頭變更。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無證據(jù)證明其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已口頭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根據(jù)變更理由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又可分為有合法理由的單方口頭變更和無合法理由的單方口頭變更。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單方口頭變更有合法理由,但雙方已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此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論就此變更是否提出過異議,此實際履行行為均因單方口頭變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從而使得該單方口頭變更歸于無效。
用人單位能證明其單方口頭變更有合法理由,且雙方已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應確認此口頭變更符合了變更的實質要件。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口頭變更相對比較簡單,雙方均確認已口頭達成一致,或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了口頭協(xié)商,且達成一致意見,在雙方對變更內容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且變更內容并未違反強行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則該口頭變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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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鄒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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