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保險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并在人們的社會生產(chǎn)、生活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佰佰安全網(wǎng)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生活服務維權(quán)小知識吧。
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高度發(fā)展,各種利益的驅(qū)動促使人們進入了一個高風險頻發(fā)的社會,為規(guī)避風險,人們選擇訂立保險合同來補償因風險遭受的損失。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呢?就讓佰佰安全網(wǎng)的小編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chǎn)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chǎn)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30 Et內(nèi),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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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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