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林志玲的經紀公司發(fā)現,上海一家醫(yī)療美容公司,在他們的微信公眾號里,使用了大量林志玲的照片,于是將這家美容公司告上法院,進行索賠。
臺灣藝人林志玲的經紀公司發(fā)現,上海一家醫(yī)療美容公司,在他們的微信公眾號里,使用了大量林志玲的照片,于是將這家美容公司告上法院,進行索賠,3月26日,上海一中院對這起案件的二審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一審中,被法院判令賠償的美容公司認為,他們微信公眾號里的文章并不會對林志玲的個人形象造成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美容公司辯稱,他們使用的圖片是網上下載的林志玲劇照,并不會對其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但林志玲的辯護律師認為,美容公司是在誤導消費者,把林志玲的照片和整容信息放在一起,讓受眾誤以為林志玲是接受了相關整形服務,對其形象損害很大。
此外,美容公司還表示,涉嫌侵權的公眾號只是針對已經在公司消費的客戶,點擊率也很低,最高不超過50,并不是作為推廣,因為不屬于以盈利為目的,這個觀點并未得到法庭支持。 因為微信公眾號開放性的特點,一般微信用戶均可通過關注微信公眾號后閱讀推送的文章,因而應當認為美容公司在公眾號中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為屬于以盈利為目的。
最終法庭認為美容公司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美容公司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共計8萬余元。
佰佰安全網表示,審查是否侵犯肖像權,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guī)定,第一是侵權人的行為人是否屬于未經過肖像權本人的允許,第二點,在使用的過程中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如果這兩點都符合,則構成了侵權。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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