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結實同伙共同盜竊,再次犯罪被抓。
年近50歲,趙某仍不本分,總是走歪路想邪招,自2005年起,趙某因盜竊、故意傷害相繼4次飽嘗牢獄之苦,但仍不痛改前非,出獄后又重操舊業(yè),多次盜竊三輪摩托車。2018年2月8日,興隆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一系列盜竊案。
2016年,趙某被釋放后,無所事事,一次偶然機會結識了王某(另案處理)。王某通過網絡查詢到了興隆縣某鎮(zhèn)大集開市的日子,兩人便相約合伙每到集日就去盜竊。趙某獨自或伙同他人借興隆縣某鎮(zhèn)大集之機,到集市周邊專門偷盜三輪摩托車,先后盜竊6輛。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共計2.5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于2005年7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內蒙古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8日被釋放。
根據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判處趙某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處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贓物折價款人民幣1.98萬元,責令予以退賠后返還被害人。
析法說理
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趙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趙某多次盜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趙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趙某被動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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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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