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載客,沒想到誤入“毒途”,一審被判死刑,一波三折后終被改判無罪。
受雇載客,沒想到誤入“毒途”,一審被判死刑,一波三折后終被改判無罪。近日,已獲無罪釋放的陳澤雄等來了由廣東高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1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陳澤雄、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賠償賠償決定書》。廣東高院決定,汕尾中院應(yīng)支付賠償申請人陳澤雄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3萬余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
此前,就精神撫慰金部分,汕尾中院決定賠償陳澤雄5000元,廣東高院則認為,陳澤雄一審被判處死刑并被作為死刑犯戴腳鐐重點監(jiān)管,精神受到嚴重打擊,錯誤判決使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譽等受到損害,汕尾中院應(yīng)支付陳澤雄精神損害撫慰金額50000元。
受雇載客,后座查出冰毒
廣東高院對陳澤雄案作出的二審判決顯示,2013年12月26日,出租車司機陳澤雄受莊某某雇請,駕駛莊某某的小汽車搭載另一同案人莊某發(fā)到廣東惠來縣東港鎮(zhèn)后旗村。到達后旗村后,莊某發(fā)讓陳澤雄將車停在村旁,之后兩人一直坐在車內(nèi)等候。
當(dāng)晚20時許,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將一個紙箱和一個布袋放進車后排座位。隨后,陳澤雄駕車搭載莊某發(fā)返回普寧市,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設(shè)卡攔停,莊某發(fā)開槍擊傷民警后逃離現(xiàn)場。民警當(dāng)場控制住陳澤雄,并在車后排座位查獲含量為65.7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4047克。
2014年10月,汕尾中院以陳澤雄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陳澤雄不服,提出上訴。
2015年4月,廣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汕尾中院重新審理。重審后,汕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處陳澤雄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陳澤雄不服,再次上訴。
2016年12月12日,廣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澤雄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判決陳澤雄無罪。
改判無罪后,申請56萬賠償
廣東高院認為,陳澤雄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偵查機關(guān)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情形,對陳澤雄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原審判決采信的證據(jù)僅能證實陳澤雄的確有協(xié)助他人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客觀行為,但不能證實其主觀上有參與運輸毒品的故意。無足夠證據(jù)能證明陳澤雄明知車上運輸?shù)氖嵌酒?,也沒有相關(guān)事實能推定陳澤雄應(yīng)當(dāng)知道車上運輸?shù)氖嵌酒返冗`禁物品。
2016年12月16日,陳澤雄被無罪釋放。
2017年6月13日,陳澤雄向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汕尾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汕尾中院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81672.32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80000元,共計561672.32元。
2017年9月13日,汕尾中院決定支付陳澤雄人身自由賠償金281154.5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286154.54元,并駁回了陳澤雄的其他賠償請求。
精神撫慰金從5千提高到5萬
汕尾中院認為,陳澤雄的被錯誤羈押的時間從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共1086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是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與陳澤雄精神損害程度所確定的。
陳澤雄不服,向廣東省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他認為他被錯誤羈押的天數(shù)為1088天,不是1086天,而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與他羈押期間遭受的精神痛苦、一審判處死刑的致命打擊、重審又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重復(fù)打擊,以及家人遭受的困難與痛苦完全不相稱,根本無法起到撫慰作用。
陳澤雄還表示,羈押造成他的身體嚴重受損,出獄后至今下半身麻痹,無法查出病因。
2017年12月18日,廣東高院作出賠償決定,認為陳澤雄共被錯誤羈押1086天,汕尾中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281154.54元(1086天×258.89元/天)正確,但汕尾中院決定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
廣東高院認為,陳澤雄一審被判處死刑并被作為死刑犯戴腳鐐重點監(jiān)管,精神受到嚴重打擊,錯誤判決使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譽等受到損害,汕尾中院應(yīng)支付陳澤雄精神損害撫慰金額50000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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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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