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稱為征婚者推薦優(yōu)質(zhì)異性,婚介機構負責人馬某聯(lián)系“婚托”與佘女士交往,并騙取其58萬元會員費。日前,三中院二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3000元,其余涉案者均已另案處理。
假稱為征婚者推薦優(yōu)質(zhì)異性,婚介機構負責人馬某聯(lián)系“婚托”與佘女士交往,并騙取其58萬元會員費。日前,三中院二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3000元,其余涉案者均已另案處理。
“資產(chǎn)上億老總”實為婚托
2016年3月29日,佘女士稱自己被騙,將北京華盛騰達信息咨詢服務部(簡稱華盛騰達公司)負責人馬某扭送至和平里派出所。華盛騰達公司是一所從事婚介服務的公司,佘女士稱,自己在該公司征婚時被詐騙58萬元。
2010年,佘女士接觸到了華盛騰達公司。起初,佘女士僅交納了500元會員費,公司為其推薦的幾名男性也沒有讓佘女士心動。于是公司負責人馬某向佘女士表示,如果交納更高的費用,可以向她介紹“身家過億”的老總等優(yōu)質(zhì)男會員。
于是,佘女士交納了58萬元會員費,成為了頂級會員?;榻楹贤屑s定,公司為佘女士介紹高檔異性。
馬某為佘女士陸續(xù)安排了三位相親對象,但前兩位佘女士均不滿意。在與第三位男性王某某見面時,王某某無意中得知佘女士交納了58萬元的會員費,便向她承認了自己“婚托”的身份。
在佘女士面前,王某某被包裝成一位家中有海邊別墅、名車,資產(chǎn)上億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老總,是公司的高級會員。但王某某表示,他其實也是一名征婚者,由于為公司做“婚托”可以免去會費并拿到一兩百元的好處費,公司還可以為他介紹有錢的單身女士,他便一直為公司幫忙。
隨后幾年間,佘女士始終無法聯(lián)系到王某某。其間,華盛騰達公司變更為東方文苑公司,2012年,公司管理者張某、婚托王某某等11人被警方抓獲,馬某被列為警方網(wǎng)上追逃人員。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主犯張某的詐騙金額為370萬元,張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1年6個月不等。
直到2016年,佘女士終于找到了馬某的行蹤,才將其扭送歸案。
相親對象身份均為捏造
檢察機關指控稱,馬某伙同張某等人(已另案處理)于2010年6月至8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婚姻介紹為由與被害人佘女士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佘女士人民幣共計58萬元。另外,馬某伙同張某等人于2012年7月間,騙取被害人邢女士人民幣共計2.1萬元。
在法庭上,馬某辯稱,佘女士并非是征婚者,58萬元是為了與其公司合作經(jīng)營而支付的,因此其不存在詐騙行為。
華盛騰達公司工作人員王某證實了公司的詐騙行為。王某表示,公司里有二三十名員工,他負責會員的后期工作,而約見異性會員屬于公司的前期工作。征婚者都希望尋找條件好的相親對象,為了騙取這些人交納高額的會員費,前期的工作人員都會表示公司擁有優(yōu)質(zhì)資源。
公司的會員資格有多個檔次,會員費從1.8萬至98萬不等。合同簽訂后,每月公司都會安排征婚者約見異性會員,根據(jù)多名被害人陳述,“婚托”虛構的身份包括地產(chǎn)老板、軍醫(yī)、人大代表等。但事實上,這些“優(yōu)質(zhì)男”并不存在,身份均為捏造。
如果征婚者始終不滿意并提出異議,就輪到后期工作人員出面,來勸征婚者放低條件,穩(wěn)定征婚者的情緒。作為中介人員,只要每月達到了婚介合同約定的見面人數(shù),就可以掙取會員費。公司員工魏某表示,會員費到手后,員工與公司是五五分成。
檢方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馬某對佘女士實施了詐騙行為。關于佘女士對交納費用的目的前后陳述不一致的問題,法院認為,佘女士的內(nèi)在動機并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針對檢察機關對馬某伙同他人詐騙邢女士的指控,因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故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確認。
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因馬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只是全部合同詐騙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故認定其系從犯。朝陽法院一審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馬某為涉案公司負責人,應為主犯,且馬某拒不認罪,一審法院對馬某量刑畸輕,故提起抗訴。
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馬某為華盛騰達公司負責人之一,但不能證明案發(fā)時馬某在公司的任職情況。公司管理者張某也并未指證馬某為公司負責人,且涉案違法所得由婚介公司收取,不能證明馬某從中獲利,故應認定馬某在犯罪中系從犯。故二審裁定駁回檢察機關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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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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