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鑒定,24支槍型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自幼愛好仿真槍 網購多支觸犯法律
王金忠,保定市一個國企的退休員工。王金忠的兒子名叫王引鵬,在秦皇島的一家國企上班,結婚不久之后便有了自己的女兒。在父親王金忠眼里,兒子有著穩(wěn)定的工作和美滿家庭,可他怎么也不會想到,兒子會因為從小就有的愛好而觸犯了法律。
王金忠:我兒子從小就喜歡玩具槍,從小他就喜歡刀刀槍槍的,看到外觀漂亮的,他就買了收藏。
王金忠說,隨著兒子成家立業(yè)之后,對于仿真槍的這一愛好就慢慢減弱了。
2012年,王引鵬的女兒出生了,在給女兒從香港代購奶粉的過程中,他接觸到了香港的仿真槍。
王金忠:就是代購奶粉,一來二去就跟對方熟悉了,這一熟悉可能就是聊起來,那邊有沒有仿真槍,玩具槍,模型槍之類的東西。
從2013年9月開始,王引鵬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聯系香港代購采取從香港直接郵寄入境或由人攜帶入境的方式購買仿真槍。
王金忠:你說槍肯定是寄不過來,最后說是以燈飾品,燈飾配件名義寄過來。
23支疑似槍支中 16支被認定為槍支
2014年4月,海關查獲了從香港郵寄過來的郵包,里面有3把疑似槍支,并將案件移送給秦皇島公安機關。根據包裹上的地址,公安機關找到了購買這些疑似槍支的王引鵬,并在他的住處查獲了疑似槍支29支,其中23支是2013年9月以后從香港購買回來的。
很快,當地公安機關就將這些槍支送到相關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過鑒定,從香港購買的這23支疑似槍支中,有16支認定為槍支。同時,公安機關還查明王引鵬有買賣槍支的犯罪事實。
王金忠:他過去買的那些槍啊,比如說樣子不好看,或者說有點質量問題的,丟了吧又可惜了。他就說從網上能買,看能不能從網上能賣,就這樣他在網上登了廣告,也有人問他。
仿真槍變真槍 王引鵬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案件偵辦結束,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對王引鵬等三人提起公訴,2015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6支,情節(jié)特別嚴重;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1支,情節(jié)嚴重。決定以走私武器罪和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王引鵬無期徒刑。同時,對另外兩名從香港給王引鵬代購武器的被告人也以走私武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判罰。這判決一出,讓王金忠一家無法接受。
王金忠不明白,兒子購買的仿真槍怎么就成了真槍了呢?這是怎么鑒定出來的呢?
如何鑒定槍型物是否是槍支?
原來,什么樣的槍型物會被認定為槍支,目前普遍采用的標準為2010年公安部發(fā)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其中鑒定標準第三款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guī)定,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也就是說,很多人眼中的仿真槍或者玩具槍,如果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會被認定為槍支。
也正是依據這個標準,王引鵬從香港購買的23支疑似槍支中,有16支被認定為槍支。
無期徒刑為最高判罰 二審仍維持原判
無期徒刑已經是這類犯罪的最高判罰,在王金忠眼里,自己兒子買的只是沒有什么危害的仿真槍作收藏之用,并沒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如此重的刑罰讓他完全沒有想到。于是,王金忠第一時間選擇上訴。
2016年3月,河北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對于二審,王金忠一家充滿希望。然而,經過審理,河北省高院最終還是維持了一審中無期徒刑的判決。
堅信無罪 類似案件帶來希望
王金忠堅信兒子無罪,他一直在通過合法的渠道向最高法申訴,同時,他也一直在關注著類似的案件。 也是因為仿真槍入獄的劉大蔚案就讓王引鵬一家看到了希望,因為,劉大蔚的遭遇和王引鵬有些相似,而就在去年的10月,福建高院決定對劉大蔚的案子進行再審。
在福建寧德的一個建筑工地上,今年57歲的劉行中和妻子胡國繼剛剛忙完上午的活兒,為了省錢,午飯就和工友在工地上解決。
3年前,為了兒子劉大蔚的案子,劉行中關了在四川老家的茶室,帶著妻子來到福建一邊打工,一邊為兒子的案子申訴。
網購24支仿真槍20支認定為槍支 被判無期徒刑
在劉行中眼中,兒子只是網購了幾把仿真槍,卻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這實在讓人無法理解。劉行中說,兒子從小就非常喜愛仿真槍。
本來這一切都很平常,一個孩子的愛好而已,然而,誰都沒想到,一次網購仿真槍,會讓這個家庭的幸福生活瞬間崩塌。
2014年,劉大蔚通過一張卡片廣告的介紹,從一個臺灣賣家手里買了24支仿真槍。
根據劉大蔚的供述,他想把仿真槍擺在家里,看起來威風,而且這個臺灣賣家的仿真槍可以連發(fā),他比較喜歡。
劉大蔚父親劉行中:如果是想到,別說判這么重,就是判你一年兩年都不值得,根本不值得,去冒那個風險去收藏那個東西,用得著嗎。
然而,劉大蔚最終沒有等來仿真槍,等來卻是海關的緝私人員。原來,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倉庫查獲了一批貨。8月4日,海關人員清理時發(fā)現兩臺重量異常的飲水機,一臺在箱體內部藏匿24支槍形物,另一臺藏了11支。
24支槍型物 20支被認定為槍支
經過鑒定,24支槍型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隨后,經過調查,海關緝私人員確認了這24支槍型物為劉大蔚所購買,于是將劉大蔚抓捕歸案。
本來,劉行中夫妻倆還以為兒子被抓去,也就是罰個款,教育一下,卻沒想到通過律師一了解,兒子竟然是涉嫌走私武器,還有可能被重判,這一下就讓夫妻倆慌了神。
2015年4月,劉大蔚案一審在福建泉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劉大蔚開始通過QQ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購了24支仿真槍,并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fā)給了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經過鑒定,這24支槍型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因此,劉大蔚的行為已經涉嫌走私武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劉大蔚父親劉行中:公訴機關他是一個檢察官我聽他念,他建議就是十年以上。那我孩子就是十年以上,甚至于到死刑。
劉行中說,聽到公訴機關的建議刑期,兒子很氣憤,當時兒子的一段話他一直難以忘記。
劉大蔚父親劉行中:我孩子當時就說,那你們說要判我死刑,那你就用我的槍來打我,如果打死我我就認罪,你打不死我那你就放我回去,行不行。
辯護律師提出,劉大蔚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而且這批仿真槍構不構成槍支是最重要的問題。辯護律師認為,目前所采用的槍支鑒定標準太低,并不合理。
劉大蔚辯護律師 周玉忠:這個小劉他是在臺灣合法的網站上采購標明是“生存游戲BB槍”這種仿真槍的,他不可能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再有臺灣的賣家他發(fā)什么貨我們也沒法進行把握,他發(fā)的什么貨我們也沒有收到,我們始終認為它是一個玩具槍,一個仿真槍。
律師質疑鑒定標準 法院未采納
辯護律師還提出,目前采用的槍支鑒定標準是行業(yè)標準,應用在審判中,合法性不足。
不過,辯護律師的這些意見并未被法庭采納,法院認為劉大蔚的供述、相關交易記錄等證據足以充分證實劉大蔚在明知涉案槍支系從臺灣走私入境的情況下,仍然予以購買的事實,另外槍支鑒定程序內容合法有效,最終,福建泉州法院一審判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
2015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維持原判。
兒子監(jiān)獄服刑 父母堅持申訴
二審宣判后,劉大蔚到了福建漳州監(jiān)獄服刑,而劉行中夫婦倆則來到福建寧德打工。
每個月,劉行中夫婦倆只請假一天,這一天,一大早他們就會從寧德坐車到福州,再從福州坐車到漳州監(jiān)獄。每個月,從不間斷,他們珍惜著每個月一次的會見機會。
回到寧德,他們掩藏下心中的思念,一邊努力工作,一邊為劉大蔚申訴。
這是劉行中夫婦倆租住的房子,在這幾道木板隔開的小房間里,他們寄出了一份份的申訴材料,也在這里他們收獲到了希望。
劉大蔚父親劉行中:他上午給我打電話,叫我下午到福建高院去一次,我當時心里七上八下的,我也請教原來的律師,原來所有的律師我都問過,我說到底他們叫我去做什么,他們就給我猜測有幾種可能,就是你申訴一年多了,他們肯定要給你一個答復。
申訴一年多 法院決定再審案件
2016年10月18日,在福建高院的一個普通房間里,法官告訴劉行中夫婦倆,法院決定再審劉大蔚的案子。劉行中說,法官告訴他,當時劉大蔚購買這些仿真槍時還未滿18周歲,刑事責任方面有很大的區(qū)別,另外,劉大蔚的行為并沒有造成什么太大的社會危害,所以法院決定再審此案。
聽到再審的決定,劉行中夫婦倆終于松了一口氣。
現在,劉行中夫婦倆只希望能早點開庭,也希望劉大蔚能早點出來,重新開始。
仿真槍案 有改判或不起訴情形
其實,像王引鵬、劉大蔚華這樣,因為覺得是仿真槍或者玩具槍,最終卻被認定為真槍的案例并不少見,不過,近年來,一些類似的案例也有改判或者不起訴的情形。
2009年10月,在廣州一個玩具市場賣了一個月仿真槍的王國其被警方帶走,讓他意外的是,他擺攤販賣的20支仿真槍,有18支被鑒定為真槍,而這些槍在他眼里,不過是一些傷不了人的玩具。此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復核、重審一審、準予撤訴、發(fā)回重審,最終以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劃上句號。
2016年10月,在天津擺射擊攤的趙春華被捕,因為,她用來擺攤打氣球的射擊槍中,有六支被鑒定為槍支。隨后,一審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3年六個月,一個月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人身危害性相對較低,可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改判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黑龍江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將在網絡和夜市上制造、銷售火柴槍的喬寶庫等6名商販抓獲,并將其火柴槍鑒定為槍支。因案件涉及槍支數量達到千余支,此案曾被稱為“黑龍江最大販槍案”。2016年8月,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將6人起訴至龍沙區(qū)人民法院。兩個月后,法院以證據不足,要求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2017年2月,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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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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