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蕓(化名)以購買美容器材等理由幾次讓同居男友匯款給她,分手后男友認為其所匯款項4萬多元是借款,而小蕓則認為是贈與。
女子小蕓(化名)以購買美容器材等理由幾次讓同居男友匯款給她,分手后男友認為其所匯款項4萬多元是借款,而小蕓則認為是贈與。在雙方爭執(zhí)不下的情況下,主辦法官則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認定為借貸關系。近日,興寧區(qū)法院審結了該起較為罕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2015年5月25日,小蕓在韓國學習美容時,因購買儀器不夠錢,讓同居男友韋先生向儀器商轉賬支付14525元,后小蕓僅償還了10000元。2016年5月10日,韋先生向小蕓微信轉賬1000元。同年6月1日,小蕓又讓韋先生向她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35000元。雙方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借期3個月,月利率2%”的內容。以上款項小蕓均未償還,經(jīng)韋先生多次催促,小蕓仍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韋先生將小蕓訴至法院,并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請求法院判決小蕓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萬余元。
庭審中,小蕓認為,二人并不存在借貸關系,微信記錄并非實名制,極易偽造更改,韋先生提交的聊天記錄截屏不具有完整性及合法有效性,且微信聊天記錄中出現(xiàn)的小蕓的身份證、行駛證等證件是二人同居期間小蕓要求韋先生幫忙購買保險時提供給他的。小蕓還認為,此次訴訟的產生是由于二人分手后韋先生多次糾纏她未果,故意通過訴訟手段來打擊她。
興寧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韋先生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內含小蕓身份證正反面、車輛行駛證內頁、銀行卡照片等信息),與小蕓的身份證及銀行卡信息相符,可認定該微信賬號系小蕓使用工具向韋先生借款的事實;通過微信語音,證明該微信賬號是一女子使用的事實,佐證了韋先生的主張。故,韋先生與小蕓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最終,法院判決小蕓償還韋先生的借款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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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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