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侯女士因親兄弟姐妹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指標購房,將大哥侯先生等6人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214萬余元。
因父母老宅拆遷,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一定優(yōu)惠購房指標,并獲得一定數(shù)量的拆遷補償款。后侯女士因親兄弟姐妹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指標購房,將大哥侯先生等6人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214萬余元。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侯女士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一中院二審改判侯先生等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87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海淀區(qū)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遷,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據(jù)當時該地區(qū)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yōu)惠購房指標。
侯女士指出,作為家庭代表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的大哥侯先生與其他幾位兄弟姐妹等共6人一起,未經她同意擅自使用了本應屬于她的優(yōu)惠購房指標購房。對此,侯女士起訴要求侯先生等6人賠償其損失共計214萬元。
侯先生等人則稱,侯先生曾將自己單位的福利分房資格讓給了侯女士,當時侯女士承諾不再對父母的老宅主張任何權利,且拆遷之后侯先生已經給付侯女士10萬元,作為其放棄優(yōu)惠購房指標的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駁了侯女士的全部訴求后,侯女士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侯先生等6人未經侯女士同意使用其優(yōu)惠指標購房,對于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故改判侯先生等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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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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