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起去年的命案,這個周末,山東省聊城冠縣高利貸背后的暴力催債事件,備受全國關注。
因為一起去年的命案,這個周末,山東省聊城冠縣高利貸背后的暴力催債事件,備受全國關注。
聊城地處山東西部。記者發(fā)現(xiàn),2013年,聊城晚報曾經刊登過一篇名為《聊城民間借貸呼之欲出》的報道。
報道援引聊城市政協(xié)委員莫金忠的話稱,“當前我市的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問題仍將長期存在,非法集資案也是不斷發(fā)生;“民間融資無序,完全自主運行,高利貸猖獗,缺乏監(jiān)管,資金為高利所吸引,安全難以保障”。
記者搜集公開報道發(fā)現(xiàn),聊城及下屬區(qū)縣發(fā)生過多起涉及高利貸的事件。
據(jù)齊魯晚報報道,2013年,聊城高唐一男子欠下600萬元高利貸跑路,妻子被債主抓住,“5個人一起往我手指縫里塞牙簽,還用錘子把指甲敲黑”,“被扒光衣服凍了一晚上”。
至于此次備受矚目的冠縣,記者搜集法院判決書發(fā)現(xiàn),因債務糾紛,冠縣此前發(fā)生多起因討債引起的非法拘禁事件,在此期間,受害人大多被輪番毆打。
通過最后的判決結果看,部分施暴者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的被實施緩刑;有的則免于刑罰。
借款人被持續(xù)拘禁20多個小時
2014年4月3日,為索取債務,郭某伙同袁某,將被害人時某帶至一所住處。
后來,郭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幾家賓館和酒店內拘禁時某。期間,郭某對時某進行毆打,拘禁時間持續(xù)20余小時,致使時某輕微傷。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袁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進行毆打,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鑒于本案系被害人時某長期拖欠被告人郭某巨額債務引發(fā),且案發(fā)后郭某認罪、悔罪,其近親屬與時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稱,綜合考慮本案犯罪起因、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鑒于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因此,法院判處郭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免予刑事處罰。
在賓館內對借款人進行毆打
2012年3月,冠縣清水鎮(zhèn)小郭寨的姚某向杜某借款5萬元。
2013年2月3日,杜某帶人來到姚某家,向姚某索要剩余的2.5萬元借款。姚某說該錢實際由許某使用,并叫來了許某,雙方商議延遲幾天還款。
2013年2月7日上午,劉某等五人再次到小郭寨討債,將許某帶到冠縣萬佳賓館,劉某等人先后對許某進行毆打;直到第二天晚上20時以后將許某放走。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等人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決定判處上述五人一年內時間不等的有期徒刑;除其中一人外,其余人緩刑均在一年以上。
借款人在養(yǎng)殖場內被打
2012年4月7日,因債務糾紛,冠縣清泉街道辦事處的任洪彥安排多人,將楊某由冠縣人民醫(yī)院帶至冠縣一家賓館內,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對楊某進行了毆打。
4月8日零時許,楊某又將帶至冠縣桑阿鎮(zhèn)朵莊一養(yǎng)殖場內,遭到毆打。后經法醫(yī)鑒定為輕傷。
4月9日,楊某被送至冠縣人民醫(yī)院附近,被限制人身自由達30余小時。
其后,法院判處蔣某、楊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八個月,均緩刑一年。
借款人在大棚內被用木棍毆打
2012年10月11日,冠縣定遠寨鄉(xiāng)金郭莊村的王某,向宋某的果蔬合作社借款5萬元。
因不能及時償還,2013年1月29日20時,宋某安排人以更改欠款合同的名義,把王某從冠縣人民醫(yī)院喊出,并伙同兩人將其帶至一所飯店。
王某在飯店內遭到宋某甲等人毆打,此后又被轉移至一家旅館內由兩人看守。1月30日中午,在被害人妻子歸還1.2萬元利息后,宋某又安排人要求被害人家人歸還借款本金。
同日14時許,宋某再次安排人把王某帶至一大棚內,在大棚內王某遭人用木棍毆打。
此案中,參與其中的一位人員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因經濟糾紛持刀捅傷對方
2016年10月11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2015年3月9日11時許,張某某因經濟糾紛,在冠縣一家軸承有限公司辦公室內與被害人靖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而后張某某持刀子將靖某某左腹部捅傷。經鑒定,靖某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二級。
冠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曾向法院提起抗訴
2016年9月26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一案。
據(jù)一審刑事判決書,2009年9月24日晚,馬曉東、馬書濤在冠縣城區(qū)工業(yè)路北頭的“漁家傲”灶臺魚飯店吃飯。被害人原冠縣城關農村信用社主任周以振、冠縣潤和紡織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也同在該飯店吃飯。
當馬曉東看到周以振后,遂想起自己曾在冠縣城關信用社辦理貸款未果而心生怨恨,于是讓馬書濤聯(lián)系人員“教訓”周以振。
馬書濤與馬曉東分別聯(lián)系了“幫手”,后在飯店門外等候。20時許,周以振、趙某吃完飯陸續(xù)從飯店出來,馬書濤走上前去故意與周以振發(fā)生碰撞,爾后馬書濤等人對周以振拳打腳踢。
趙某發(fā)現(xiàn)后上前制止,也遭到四人圍毆。將周以振、趙某打倒在地后,馬書濤等人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周以振、趙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記者未獲得關于馬曉東、馬書濤的判決書。
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wǎng)今年2月20日的一則消息稱:近日,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馬曉東、張群等四人尋釁滋事案得到聊城中院改判,加大處罰后分別判處馬曉東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十個月和八個月。
(以上信息來自冠縣法院判決書、檢察院公開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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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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