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先生認為,該椰子汁標簽顯示不添加甜味劑,但實際上添加了甜味劑,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3000元,并支付賠償金3萬元。
3月20日,海淀法院發(fā)布消息稱,2016年6月1日,原告賈先生在被告北京某超市購買180瓶椰子汁,花費3000元。該飲料包裝正面印有“無糖型生榨 木糖醇椰子汁,100%木糖醇”,包裝背面印有“不加甜味劑、不加膽固醇、不加色素、不加防腐劑”、“配料:飲用水、鮮椰肉汁、椰纖果、食品添加劑(木糖 醇:添加量3.6%占甜味劑的50%以上、酪蛋白酸納、蔗糖脂肪酸酯、β-環(huán)狀糊精、羥甲基維生素鈉、三氯蔗糖)”,賈先生認為,該椰子汁標簽顯示不添加甜味劑,但實際上添加了甜味劑,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3000元,并支付賠償金3萬元。
被告北京某超市辯稱,認可標簽存在瑕疵,但是并未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不存在質(zhì)量問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3.4條規(guī)定:“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 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 (GB28050-2011)第3.1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yǎng)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chǎn)品的營養(yǎng)作用或其他 作用。”被告超市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標簽上用較為醒目的字體宣傳產(chǎn)品不加甜味劑,但產(chǎn)品中實際添加了木糖醇和三氯蔗糖,木糖醇和三氯蔗糖均屬于食品添加劑中的 甜味劑,因此涉案產(chǎn)品標簽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中對食品安全、營養(yǎng)有關(guān)的標簽、標識要求,故原告有權(quán)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超市支付價 款十倍的賠償金。最后,法院判決賈先生向超市退還180瓶椰子汁,超市向賈先生退還貨款3000元,并支付賠償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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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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