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孩入學遭同學欺凌 一怒之下竟刺同學多刀
入學的第三天,他被指一腳將同學蹬出門外,隨后用刀連續(xù)刺向自己的同學。
住院38天的同學被鑒定為輕傷二級,此后因傷休學半年。
不過經(jīng)學校調(diào)查,卻認為是因為這名被刺傷的同學經(jīng)常欺負人,這是導致其被刺傷的原因之一。而且學校有校規(guī):不允許大孩子欺負小孩子。
這起學?!捌哿琛笔录罱K處理結(jié)果是:傷人者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其監(jiān)護人和學校則分別對受傷同學的損失負70%和30%的賠償責任。
寢室中同學鬧矛盾動刀
羅浩和小林是同學關系,均為沈陽某學校的學生。
按照羅浩的說法,2012年11月27日中午,小林在學校寢室內(nèi)將回寢室的羅浩一腳蹬出門外,并揮刀將羅浩左上臂及左背部刺傷,經(jīng)診斷為左上臂及左背部刀刺傷、導致失血性休克(代償期),急性肺血腫,住院治療38天。
受傷后,羅浩休學半年。
羅浩認為小林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雀黜椯M用。學校疏于管理導致小林將兇器帶入校園內(nèi)造成對羅浩的傷害后果,學校沒有盡到保護學生的安全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羅浩隨即將小林、小林監(jiān)護人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124700元。
校方:受傷孩子總以大欺小
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審理時,學校方對此事卻有另外一個版本說法:“小林當時到我們學校才三天,羅浩總欺負小林,回到寢室后,小林拿刀將羅浩扎傷。我們學校第一時間把羅浩送到了醫(yī)院進行治療?!?
“我們學校有校規(guī),不允許大孩子欺負小孩子?!毙7奖硎荆敃r報案了,小林也觸犯了治安條例。當時小林用水果刀將羅浩扎傷的并非管制刀具。學校也不能搜身,水果刀也不能不讓帶。而且事情發(fā)生在中午,中午休息時間教練也不能看著。
2015年3月7日,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兩人在學校內(nèi),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小林用刀將羅浩砍傷,羅浩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決定給予小林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不予執(zhí)行行政拘留。羅浩受傷共花費醫(yī)藥費16675.39元,鑒定費700元。小林的監(jiān)護人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
小林監(jiān)護人承擔70%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小林持刀傷害羅浩致輕傷,小林作為侵權人應對羅浩因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小林在案發(fā)時系在校學生,尚未年滿十八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林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小林作為侵權人直接致人輕傷,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賠償羅浩經(jīng)濟損失的70%。
原審法院判決:小林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羅浩經(jīng)濟損失5738.40元(22483.39元×70%-10000元);被告沈陽某學校賠償原告羅浩經(jīng)濟損失6745元(22483.39元×30%);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宣判后,羅浩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認為應予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yǎng)費偏低,學費等費用應由學校予以退還,學校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校方應承擔哪些責任?
近期,全國發(fā)生多起類似的“校園欺凌”事件,這樣事件中,學校是否需要擔責?一旦造成相應后果,校方又有怎樣無法推卸的責任呢?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回到本案,羅浩與小林作為學校寄宿在校未成年學生,在監(jiān)護人送到學校后,在學校的管轄范圍和在校時間內(nèi),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被告學校雖然有相應的管理條例,但仍有學生攜帶刀具入寢室,且因瑣事即持刀傷人,其相應的教育、管理及預防措施工作存在疏漏,未能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特點,及全日制的學校生活作好教育管理工作,是本案傷害事件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學校對羅浩提出的賠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非本案侵權的主因,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即賠償羅浩經(jīng)濟損失的30%。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佰佰安全網(wǎng)提醒:
學生是校園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同時也是防止校園暴力的主要力量。對學生來說,讓“暴力”遠離校園,應該從自身做起,加強思想道德修養(yǎng),從而鏟除校園暴力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