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承運的卷煙是假煙,仍為他人非法經(jīng)營假煙提供運輸。
明知所承運的卷煙是假煙,仍為他人非法經(jīng)營假煙提供運輸。近日,桂陽法院依法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某飛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7年2月以來,史某偉、張某平、譚某才、譚某國、曾某軍、張某利(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建了一個非法煙絲加工廠,由張某利、張某平聯(lián)系運來煙葉,在該加工廠加工成煙絲,再運送到廣東省汕頭市等地銷售。該煙絲廠由史某偉、曾某軍、曹某文等負責生產(chǎn)管理,并先后雇請李某林、曾某兵、曾某杏等十余名工人,負責煙絲生產(chǎn)。
2017年4月7日,該非法煙絲加工廠正式開工生產(chǎn),從外地購買煙葉加工成煙絲后,運輸?shù)綇V東省汕頭市銷售獲取非法利益。為了保密,史某偉雇傭了劉某飛負責煙葉、煙絲的運輸。2017年4月以來,劉某飛先后5次運送煙葉、煙絲,并非法獲利10000元。
2017年5月11日凌展,劉某飛駕駛大貨車到煙絲廠去裝煙絲,發(fā)現(xiàn)公安民警及煙草行政執(zhí)法人員后棄車逃跑,后于2017年8月28日在長沙火車站被民警抓獲。
經(jīng)鑒定,查獲的煙葉和煙絲的價格合計人民幣1025028.4元,查獲的煙草專用設備切絲機、煙絲輸送振槽、炒絲筒(烘烤機一套2臺)、梗絲分離機(2臺)價值合計人民幣381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飛明知他人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還幫助運輸,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飛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飛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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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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