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江西貴溪“鸚鵡案”在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判。
此前廣受關(guān)注的江西貴溪“鸚鵡案”有新進展。12月21日下午,記者從該案當(dāng)事人家屬處獲悉,買家邱國榮以“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一萬元。邱國榮長子邱思靜對新京報記者稱,無法接受該結(jié)果,法院量刑過重,將繼續(xù)上訴,做無罪辯護。
12月21日上午,江西貴溪“鸚鵡案”在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判。
新京報記者從邱國榮辯護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鄭曉靜處獲得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邱國榮、萬某龍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yīng)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涉案8只鸚鵡均系人工馴養(yǎng)繁殖且源頭系合法繁殖,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鸚鵡,故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該份判決書顯示,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邱國榮犯“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萬某龍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對于該判決結(jié)果,21日下午,邱國榮長子邱思靜對記者表示,出乎所有家屬的預(yù)料,“無法接受”,“我爸作為買家,量刑反而比賣家還嚴重,最起碼應(yīng)該平等量刑”。
對于買賣雙方量刑輕重問題,邱思靜對記者進一步解釋稱,此案另一被告人萬某龍曾向公訴機關(guān)和法院表示“認罪”,并被公訴機關(guān)認定,“有自首行為”,“我爸這邊,就堅決不認罪”。
鄭曉靜提供給記者的一份辯護詞顯示,辯方主張“邱國榮無罪”,當(dāng)事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即買瀕危野生動物的鳥來賣,“因為他的上家告訴他這是人工鳥,是馴養(yǎng)鳥,不是野鳥。既然是馴養(yǎng)的鳥,滿大街小巷都有馴養(yǎng)鳥在賣,根據(jù)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guī)定,這種馴養(yǎng)鳥可以憑證出售。只要保證它是馴養(yǎng)鳥就夠了?!?
采訪中,邱思靜對記者明確表示,將依法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做無罪辯護”。
案情回顧
邱國榮因購買8只鸚鵡、4只鷯哥被捕
邱國榮在江西省貴溪市紅石廣場附近開了一家水族店,今年4月底,他從南昌市東湖區(qū)萬某某經(jīng)營的花鳥店,購買8只鸚鵡和4只鷯哥。
今年5月2日,貴溪森林公安局數(shù)名民警來到邱國榮的花鳥店,以涉嫌非法購買、銷售瀕危野生動物將他帶走。8月25日,這起“鸚鵡案”在江西貴溪市法院開庭,涉案鸚鵡是否屬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成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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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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