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曾租賃被害人晏某某的房屋,幾年前在退租時二人發(fā)生過口角糾紛。在此之后,胡某某內(nèi)心自我感覺精神不振,身體不舒適,遂懷疑是被害人晏某某對其施了“五雷掌”的巫術(shù)。為解除巫術(shù),胡某某多次到晏某某的家中送錢財給晏某某,要其幫忙“治療”,晏某某稱自己不會“治病”,勸告胡某某去正規(guī)醫(yī)院診治,可胡某某不相信,一直認為晏某某是不愿意祛除巫術(shù)。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22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小區(qū)內(nèi)。因涉嫌綁架罪,2014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11日轉(zhuǎn)為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17年1月5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2月9日移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依照案件管轄規(guī)定,于2017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24日先后二次退回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分別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還因案情重大復(fù)雜,先后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0月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曾租賃被害人晏某某的房屋,幾年前在退租時二人發(fā)生過口角糾紛。在此之后,胡某某內(nèi)心自我感覺精神不振,身體不舒適,遂懷疑是被害人晏某某對其施了“五雷掌”的巫術(shù)。為解除巫術(shù),胡某某多次到晏某某的家中送錢財給晏某某,要其幫忙“治療”,晏某某稱自己不會“治病”,勸告胡某某去正規(guī)醫(yī)院診治,可胡某某不相信,一直認為晏某某是不愿意祛除巫術(shù)。
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將請被告人晏某某治療巫術(shù)的情況告知朋友馬某某、胡某甲(已判決),并要馬某某、胡某某一起參與實施逼晏某某為自己“治病”,馬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為此,胡某某租賃了房屋并到株洲市天元購物廣場購買了一把歐美達牌水果刀。2014年10月8日19時許,胡某某、馬某某和馬某某叫來的朋友陳某某(已判決)、胡某甲和胡某甲叫來的朋友“魚伢子”、“杰伢子”(均未到案)共六人,駕車來到株洲市天元區(qū)某某小區(qū)的晏某某家。胡某某在房間內(nèi)要晏某某為自己解除巫術(shù),晏某某稱自己不會“治療”,胡某某即指揮馬某某等人將晏某某強行帶離家,再駕車來到株洲市蘆淞區(qū)**村**組**附近。在此期間,胡某某多次言語恐嚇并拿刀威脅晏某某,馬某某、胡某甲也幫腔附和威脅恐嚇晏某某,要其幫胡某某“治病”。在荒山上,胡某某要陳某某、胡某甲等人先行下山,其要單獨請求晏某某“治病”。其后,胡某某在交談過程中見晏某某還是不承認治療巫術(shù),一怒之下掏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捅刺晏某某胸部和腹部等處,并持刀朝晏某某脖子連割數(shù)刀,晏某某倒地失去動靜。接著,胡某某扔掉水果刀,把晏某某尸體移動至附近草叢里藏匿,跑下山稱自己只砍晏某某二刀再迅速和馬某某等人共同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經(jīng)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鑒定,被害人晏某某系生前遭受銳器刺切頸、胸部,導(dǎo)致右頸部血管破裂、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經(jīng)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患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自稱手有邪氣遂用菜刀砍斷自己左手掌,再發(fā)信息給其妻子何某要求自首,公安民警在長沙市湘雅附一醫(yī)院門診科附近將醫(yī)院診治的胡某某抓獲并監(jiān)視居住在株洲市中心醫(yī)院接受治療,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還認為自己手邪氣未除,遂趁民警不備逃離株洲市中心醫(yī)院的監(jiān)視居住地點,同月27日,公安民警在長沙市湘雅附二醫(yī)院附近將砍傷自己右手的胡某某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牛仔褲、鞋子、襪子、水果刀等物證照片;2、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病歷資料、辦案說明等書證:3、證人曾某某、呂某某、劉某某證言:4、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同案犯胡某甲、馬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尿樣檢測報告書、物證鑒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精神病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7、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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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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