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兒子小張應朋友邀請來京,居住在朋友租住的房屋內(nèi),當晚小張不慎從樓上墜落死亡。
張先生的兒子小張應朋友邀請來京,居住在朋友租住的房屋內(nèi),當晚小張不慎從樓上墜落死亡。張先生夫婦認為,小張的朋友易先生和富女士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兒子小張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16日下午,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
張先生夫婦訴稱,兒子小張應易先生邀請來京,并居住在易先生女友富女士租住的房屋內(nèi),當晚,小張不慎從樓上墜亡,年僅19歲。
張先生夫婦認為,易先生和富女士是該房間的承租人、管理者,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兒子死亡的嚴重后果。
鑒于此,張先生夫婦將兩人及案發(fā)地點所在建筑物的物業(yè)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6萬余元。
被告
庭審中,被告富女士及物業(yè)公司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富女士稱,小張和易先生曾做過一個月的同事,事發(fā)前小張并不是受邀來北京,而是其一直在蘇杭一帶游玩,來京半月前與易先生取得聯(lián)系,說要來北京工作。
富女士稱,事發(fā)當日自己本要出差,但臨時取消,晚上回到家時發(fā)現(xiàn)小張和易先生在喝酒,感覺二人都有醉意,由于自己討厭在家中喝酒,讓他們盡快收拾結束吃飯,并安排小張在樓下休息睡覺。
富女士稱由于小張酒醉,自己和易先生便和他一起在樓下休息,小張的位置在最內(nèi)側靠近窗戶,“涉案的窗戶是關著的,是小張自己打開的,并多次推紗窗導致紗窗彈上去,由于窗戶沒有圍欄,致使其意外墜樓。”
富女士指出,小張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了解醉酒后會有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其本人并未參與飲酒,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愿意私下給予一定的補償。易先生同意賠償,但認為原告主張賠償金額過多。
物業(yè)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指出根據(jù)公安機關的案件材料顯示,小張的死亡是由于其故意跳樓導致的,物業(yè)公司不應該承諾任何責任。“涉案窗戶有紗窗,且紗窗由鐵絲制成,有一定的承載力,即使失足墜落,身上也應留有被鐵絲刮傷的痕跡,但從小張的尸體檢驗報告上來看,并無此類傷痕?!?
同時,該訴訟代理人指出,易先生和富女士入住時間已久,期間沒有出現(xiàn)過問題,該案是小張打開窗戶拉開紗窗導致的危險,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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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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