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朋友介紹的一次借款,就因為借條上的一個疏忽,將讓多名當事人卷入麻煩中,不但出現(xiàn)了“真假債主”,借款人還差點為此多還了兩倍的錢……
明明一直在還錢,卻被突然債主告上法庭,想想也是挺冤的。經(jīng)朋友介紹的一次借款,就因為借條上的一個疏忽,將讓多名當事人卷入麻煩中,不但出現(xiàn)了“真假債主”,借款人還差點為此多還了兩倍的錢……
一直在還錢卻被債主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14日,楊某、周某經(jīng)朋友介紹來到汪某的公司所在地,同汪某、葉某、吳某商量借款事宜。
他們當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楊某、周某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4日,同時還約定了借款利率。
當日,葉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楊某分三次匯款150000元。但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乙方一欄為空白,楊某、周某就想當然的以為接待他們的汪某為出借人。
問題也就恰巧出現(xiàn)在這里,從借款當天起至2016年4月30日,楊某陸續(xù)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方式向汪某“歸還借款”共計12萬元。
在楊某、周某看來,一切都很正常。然而,2016年7月7日,楊某、周某被葉某以逾期未歸還借款訴至秦淮法院。
原告葉某訴請法院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直至還清時止。
被告楊某、周某則辯稱:借款150000元是事實,不過簽訂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一欄是空白的,不清楚為什么現(xiàn)在是原告的名字。被告并不認識原告,借款后被告已分多次向汪某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被告楊某、周某給付原告葉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真假債主,錢究竟是誰的?
那么問題來了,自己明明是向的汪某借的錢,那葉某又是誰?到底誰才是真的債主?
這時,楊某意識到,既然錢是從葉某哪里借來的,汪某并非債權(quán)人,卻收到了自己還款。應(yīng)該返還,于是遂訴至秦淮法院。
原告楊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汪某返還15萬元以及利息。
被告汪某則辯稱,這個錢是向吳某借的。原告當時向他借錢,而他沒有錢,于是就向朋友吳某借來錢再借給他。原告向自己還錢系原告歸還借款。
那么,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guān)系呢?
法院認為,法院認為,原告楊某提供了轉(zhuǎn)賬記錄及收條,證明被告收取了自己12萬元,被告亦認可收到12萬元。而原、被告非熟識之人,被告汪某稱原告經(jīng)朋友介紹而來,將借款15萬元現(xiàn)金給付后又不要求出具借條,不合常理。
且結(jié)合法院另案葉某與楊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中查明的事實,同樣為2015年12月14日產(chǎn)生的借貸糾紛,借款數(shù)額也為15萬元,同時,葉某提供了確鑿證據(jù)證明了借貸關(guān)系合法成立。
而本案中被告汪某卻能未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與楊某存在借貸關(guān)系,故法院采信原告的說法,被告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12萬元,應(yīng)當返還于原告。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汪某返還原告楊某1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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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借款風波終于停歇,也提醒了大家在借款時借款人、出借人應(yīng)要親自當場簽名,不能空白也不可讓別人代替。下面這些注意事項也不可忽視:
1、借款人自己借還是代表企業(yè)借要清楚;
2、借款金額幣種必須寫清,同時既寫阿拉伯數(shù)字,也得寫大寫數(shù)字;
3、對于借款的支付方式要約定明確;
4、日期應(yīng)寫所借款項實際支付日期,并且大寫;
5、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6、寫上“立字為據(jù)”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避免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nèi)容。
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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